注册商标的三种风险及防范
2021-02-26 11:42:50
一、识别风险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在商品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个识别渠道:企业通过商标声明自己的身份和宣传商品,消费者通过商标选择和评价商品。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确认显著、可识别,无疑是建立识别渠道的较好选择。但在以下情况下,注册商标的歧视性可能受到损害,影响企业与消费者通过商标的沟通。
1.注册商标的歧视因他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
(1)授权经销商将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
授权经销商以许可人的注册商标命名企业名称作为企业名称并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似乎是基于授权关系将注册商标用于经营活动的延伸,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说,其行为隐藏着损害注册商标识别的风险。这种风险在于,一旦授权关系解除,原授权经销商将继续不受控制地使用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可能会被破坏,这可能会在当地市场造成混乱,甚至影响授权分销渠道在当地的重新建立。
(2)未经授权的经销商使用注册商标作为门牌
未经授权的经销商(包括水货进口商)从其他合法渠道购买商标注册人的正品进行销售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在这个过程中,未经授权的经销商使用在商店等经销场所销售的商品的注册商标,一般视为合理使用注册商标。但如果对这种行为没有限制,如使用注册商标超出了正常标明商品来源的范围和必要性,使消费者误以为未经授权的经销商是合法授权的经销商,就会影响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的评价,偏离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所表达的信息的控制,损害注册商标的歧视性。
(3)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同时使用其他商标
在商标许可关系中,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形成的商标歧视应当与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该商标形成的商标歧视相同,即使用同一商标的不同生产者建立的识别渠道一致,这也是商标许可制度存在的意义。
(4)竞争对手在比较广告中引用注册商标
与贬低竞争对手的比较广告不同,在竞争对手引用注册商标的比较广告中,广告主往往利用注册商标的优势进行宣传,主观上不是否定竞争对手,而是肯定竞争对手。比如广告“宁城老窖,塞外茅台”就是用知名的“茅台”品牌推广“宁城”品牌老窖酒。这也成为广告主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对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原因。
2.商标所有人的自我行为导致注册商标的歧视性受到损害
(1)不突出注册商标的使用
注册商标在商品包装和广告中的突出和醒目使用,有利于消费者快速捕捉、识别和记忆商品的来源信息,增强注册商标的辨别能力。然而,现实中仍有一些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意无意地没有突出注册商标的使用。具体来说,商品包装中只突出产品名称,平面广告中突出广告创意,电视广告中突出卖点,名人代言中突出名人形象,展会中突出产品技术。企业花费大量广告费,却无法让消费者有效记住品牌(注册商标),导致商标识别大打折扣。
(二)注册商标不作为商标使用的
企业在使用代理商标时,经常会出现注册商标不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以某大型制造企业为例,其产品的主要商标数量仅占企业商标总数的一小部分,且大部分商标为子商标,如产品系列商标、型号商标、技术商标等。由于子商标的功能和作用不是商品来源的主要标志,在实际使用中,企业往往忽视其商标属性。即使注册为商标,仍然作为产品名称、型号名称、技术名称使用,在形式上不会标注注册符号,甚至成为通用名称,大大降低了这类注册商标作为商标的认可度。
(三)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图样的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样式应当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企业注册商标没有统一的使用标准(包括艺术意义上的注册商标样式标准、注册符号如何使用、商标颜色如何使用、如何搭配使用等。),并且没有统一的外部形象,使得消费者很难在视觉上对企业商标建立统一的商标印象,无形中削弱了商标的认可度。
(4)注册商标名称不当
现代企业将其注册商标命名为城市道路、桥梁、建筑物等公共资源的名称是一种常见的做法。然而,不当的称谓或缺乏商标自我保护可能会导致注册商标得不到承认。注册商标就权利属性而言是私有财产。一旦成为公共场所的名称,就转化为公共资源,其他人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
二。故障风险
注册商标无效,是指该商标丧失法律效力,不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无效分为撤销和无效两种情况。商标无效是商标注册人面临的最致命的风险。注册商标一旦无效,就意味着商标注册证变成了一张废纸。在市场竞争中,如果企业缺乏防范商标失效的意识和应对商标失效的预案,就很可能遭遇商标风险,陷入被动。
1、他人的行为导致注册商标无效
(一)在先权利人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商标无效的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本法规定的在先权利一般是姓名权、商号权、著作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虽然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设置了一审公告程序,在先权利人可以及时发现他人申请的商标是否侵犯自己的权利和主张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在先权利人此时不主张权利,视为默认商标注册。在制度设计上,法律仍然赋予在先权利人一定期限内的救济权,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权利。因此,如果注册商标的文字命名和图案设计存在先天性的法律瑕疵(如使用的商标文字是他人先前使用的企业名称,申请的商标图形是他人先前设计的美术作品等。),即使免于注册审批,在一定时间(5年)内仍然是不安全的,随时面临被宣布无效的风险。特别是在企业准备上市做大做强的关键时刻,在先权利人可能不请自来。
(2)竞争对手以近似商标为由提出商标无效
《商标法》规定,禁止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已经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在实际审查中,很明显,类似的商标很容易被筛选排除,不会通过审查批准注册。但是,如果某些商标与以前的某个商标相似,如果脱离市场环境、商业习惯以及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和身份背景,很难判断该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进而构成近似。因此,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掌握的申请人的市场信息和背景信息有限,如果在先商标注册人未能及时提出异议,很难做出客观判断,导致市场上近似怀疑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这种情况下,早期注册人一旦感受到后期注册人带来的市场威胁,往往会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宣布后期注册的类似商标无效。
(三)商标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提出注销后
为了鼓励商标的使用,防止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商标法》设计了连续三年撤销注册商标的制度。对于企业来说,这个制度带来的注册商标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企业的注册商标成为他人申请注册或使用另一个商标的障碍时(比如企业的商标申请被商标局驳回,被引用的商标恰好是你企业的注册商标),就会面临被他人撤销的风险;第二,注册商标虽被实际使用,但不保留使用证据,面临因证明失败而导致商标无效的风险;第三,商标已经使用,也有使用的证据。但由于企业地址变更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无法向商标局说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失去提供使用证明的机会,从而面临商标无效的风险。
2.商标所有人的自我行为导致商标无效
(1)该商标作为通用名称被撤销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这种无效风险是由上述商标识别风险演变而来的。当破坏商标歧视的行为程度累积到完全破坏商标的基本功能时,注册商标就成为普通名称,失去法律效力。众所周知的“u盘”商标就是一个典型的商标成为俗名而失败的例子。
注册商标所有人行为的三个方面是导致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的主要原因:一是注册商标在主观意识上没有被作为商标对待;二是没有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进行客观使用、宣传和标注;第三,对他人破坏注册商标识别的行为不敏感,不在乎,放任自流。
(二)商标未被使用或者未被使用的证据被撤销
企业商标体系很大一部分是防御性注册商标,没有实际使用或使用计划,只注册为战略垄断。这部分商标已经成为退市制度中风险最大的企业的注册商标。另外,有些商标虽然注册为商标,但实际上并不作为商标使用,如漫画形象、营销术语、内部机构名称等。这些商标一旦被他人申请撤销,就会因为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商标使用证据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变更被撤销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这部法律暗示了两种商标风险。一是企业使用的注册商标不能随意变更,变更的必须重新注册;第二,当企业名称、地址等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时,也应申请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信息,不得因省事而使企业商标面临风险。
三.侵权风险
使用注册商标也会导致侵权风险,这绝不是空。下面举三个真实案例来说明。
(一)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汕头市宏宇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于2004年11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三类“花露水”等商品上注册商标“葫芦兄弟与图片”,该商标于2008年3月获准注册。同年6月,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制片厂)以宏宇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葫芦兄弟影业”侵犯其“葫芦兄弟”艺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宏宇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经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宏宇公司虽然依法享有本案涉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该权利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卷宗证据显示,宏宇公司抄袭了美英厂葫芦兄弟的形象。因此,宏宇公司使用涉案商标,依法侵犯了美英厂对葫芦兄弟形象享有的著作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司法解释是企业注册商标侵权风险的法律依据。企业要对这种风险有清醒的认识,一定不要认为一个商标只要注册成功就会成为免死金牌(责任)。
(二)侵犯他人驰名商标的
施桂华于2010年3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第30类注册商标“景甜白水山”,并于2011年3月14日注册。后来石桂华将商标许可给他人,并委托加工生产“景甜白水山”维生素营养饮料。据此,深圳市景甜餐饮有限公司(简称景甜公司)认为施桂华侵犯其商标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认定,景甜公司的商标“景甜白水山”长期以来被广泛使用和宣传,是驰名商标。即使石桂华将“景甜白水山”商标注册在第30类,但其注册该商标损害了景甜公司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解释,其行为构成了对景甜公司商标权的侵犯,故责令石桂华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原告的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超出核准的商品范围或者改变其显著特征、分割或者合并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司法解释也是企业注册商标侵权风险的法律依据。企业要对这种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在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时一定不能为所欲为。任何超出批准的商品用途或分割用途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侵权风险。
四.注册商标的风险防范[/s2/]
针对上述风险,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注册商标风险防范工作:
(1)商标审核
商标审核是指检查企业注册商标的状况,包括注册信息和使用情况。注册信息主要包括:商标文字的含义和来源、商标字体、商标图案、商标颜色、核准商品和类别的选择依据、获得商标权的渠道。用法主要考察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否规范,如是否与注册信息一致,使用注册符号是否规范,是否有损害商标识别的行为。
(2)规划商标制度
企业注册的每一个商标都应该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并与其他商标相配合,形成具有内部结构和层次的商标整体,这就是商标体系。通过规划商标体系,企业可以准确把握任何一个注册商标的目的、对应的产品、在品牌结构中的地位、可以实现的功能、发挥的市场功能,进而对注册商标进行有目的的分级管理,控制注册商标的风险。
(三)制定商标使用规则
制定商标使用规则可以有效规范企业注册商标的使用,对于维护和增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防范注册商标被认定的风险具有积极意义。使用规则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企业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第二,明确商标内容和形式的含义、涵义和来源;三、商标标志的标准文字、字体、图案、颜色、分辨率、格式;第四,商标使用的方式和形式;第五,商标的授权(许可)。
(4)实施市场监控
实施市场监测可以有效发现现有和潜在的可能引发注册商标风险的市场主体,防患于未然。比如可以撤销企业三个商标的主体、可以宣告企业商标无效的主体、可以对企业侵权主张权利的主体等。
上一篇:商标使用证据到底哪些是有用的?
下一篇:品牌与商标命名的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