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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抢注该如何应对?

2021-02-26 11:43:21

最近有顾问问及对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注册的反应。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但现实中,使用一段时间并获得一定声誉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注册,给权利人造成很大损失。

所有人发现自己的未注册商标已经注册后,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对于正式授权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而无效。但商标所有人需要证明对方的抢注行为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下三个要件:

首先,证明未注册商标对有一定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我国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应当认定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如果有证据表明该商标有一定的使用期限、面积、销量或者广告,可以认定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即当事人应当证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在一定范围内已经达到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

法院在确定“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和“知名人士”时有一定的灵活性,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一个单一的广告,一个商业活动,偶尔的短期使用,都不足以达到“有一定影响力”的程度。

二.证明未注册商标已被实际使用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记商品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就是使用商标。除了一般的使用方法之外,商标在平面或立体媒体如视听、电子媒体、互联网上的使用,使相关公众了解商标、商标标识的商品及其供应商。

如果注册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只有转让或者许可,或者只有公布商标注册信息或者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声明,法院一般不认为该商标已经使用。因此,单独转让或者许可或者仅声明商标所有权的行为不能视为使用商标的行为。但是,企业可以以其转让或者许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作为辅助证据,结合前款所述商标的使用,证明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已经“使用”该商标。

三.证明对方以不正当手段蹲点

如果抢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某个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已经被他人使用但仍在注册该商标,其行为可视为使用不正当手段。因此,在对抢注者的行为启动商标异议或撤销程序之前,当事人应积极收集能够证明抢注者知晓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以证明抢注者以不正当手段实施了抢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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