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2021-02-26 11:44:40
商标是用来区分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那么所有的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吗?我国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与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标志、具体位置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名称、图形相同或者近似的;
2.与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它与名称、旗帜、徽章等相同或相似。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但经该组织批准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但经授权的除外;
5、与“红十字会”、“红新月会”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
7.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征或者产地产生误解;
8.对社会主义道德有害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将继续有效。
下列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商标,取得显著特征且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以立体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本身性质所产生的形状、取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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