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和商标撤销的区别
2021-02-26 11:44:53
商标无效和商标撤销是两个概念。商标无效是指商标从一开始就不具有商标的效力。通常情况下,商标在注册之初因违反商标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以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视为无效。商标被宣告无效的,从申请之日起就不受法律保护,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商标。商标撤销是指因使用不当或超过商标使用寿命而使原有效注册商标失效。商标无效是注册造成的,而商标撤销通常是后续使用造成的。
商标权的撤销和无效有以下主要区别:
原因不同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撤销的理由包括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可分为三类:
一是缺乏绝对的注册条件,即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必须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法》第十一条),立体商标不得使用功能性标志(《商标法》第十二条),不得使用欺骗手段(《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侵犯在先权利,即侵犯商标权(《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其他在先民事权利(《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三、注册人违反诚实经营习惯,包括侵犯驰名商标权益(《商标法》第十三条)、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委托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商标法》第十五条)、不当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商标法》第十六条)、抢注他人使用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不同的时间限制
有撤销理由的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权。由于撤销原因的不确定性,不能设定申请撤销的期限。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权利无效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没有时间限制。对于商标注册缺乏绝对条件的,商标局应当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该商标无期限宣告无效;对于恶意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不受时间限制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前者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对恶意行为的严惩。
第二,五年。由于民事权利的自主性,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无效,商标局不得以保护在先权利为由依职权宣布无效。而且在先权利只是一种私权,在给予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必须考虑社会关系、市场秩序稳定等公益因素。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建立了市场信誉。如果商标被宣布无效,现有的经济关系将被破坏。因此,在先权利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大多数国家规定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起。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同样适用。
法律后果不同
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后,被撤销的商标权在撤销后无效。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自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终止。
无效原因存在于商标权取得时,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被宣告无效(撤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从一开始即视为不存在。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人民法院在无效宣告前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商标无效后还能重新注册吗?
这要看是什么原因导致商标无效。商标在续展期间未续展而无效的,或者商标在三年未使用后被撤销的,可以重新注册,但重新注册不一定成功,因为该商标很可能遇到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障碍。
所以商标注册成功后不算完成,需要后期管理。建议注册商标企业找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的后续管理或者咨询应该注意的情况,可以避免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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