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战略:注册防御商标
2021-02-26 11:45:36
防御性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以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注册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要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按照国际惯例,防御性商标一般很难注册;但一旦注册,不会因为闲置而被国家商标局撤销。
防御性商标的起源
防御性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以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注册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要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商标侵权来源于防御性商标中的真实市场活动,是一种常见的“克隆”商标现象,严重影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声誉。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商标“克隆”现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如果只限于“为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商标,且其“知名度、显著性”程度不高或尚不能确定,则不能予以保护。为此,防御性商标已经注册进行自我保护。
防御性商标的意义
注册防御性商标对于一些在商标方面卓有成效、在宣传和广告方面投入巨资、努力打造知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防御性商标的注册给注册人增加了很多权利。正因为如此,各国对防御性商标的注册都有严格的要求,一般要求原商标是驰名商标或有文字组合的显著商标。例如,可口可乐公司在“可口可乐”品牌碳酸饮料成为知名商标后,在其他33种商品上注册了“可口可乐”商标。注册防御性商标的目的是保护其主要商标(一般为驰名商标),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型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淡化其驰名商标的影响。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注册商标和批准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不涉及非类似商品或服务。本质上,商标侵权一般限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和服务。在非竞争性非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与其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实际的市场活动中,人们往往有意无意地利用这一点。他们不愿自己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的生产性商标,特别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并在该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外的其他类别中使用或注册,企图借多年知名商标品牌的影响力“搭便车”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在今天的市场活动中相当普遍,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商品产地或企业,严重影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声誉。
防御性商标注册
1、商标要素是否具有独特的鲜明特征。由于防御性商标需要在许多不同类别的非相似商品或服务中注册,如果商标缺乏独特的显著特征或显著特征较弱,很有可能某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的相同或相似商标已经先注册,不能再注册。即使允许注册,主商标也极有可能因其固有的缺陷而无法起到防御和保护作用。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可以撤销。注册防御性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立即使用这些商标,而是为了限制他人在其他一些相关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防御性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起到一定的防御和保护作用,同时为未来的企业发展预留一个“伏笔”。因此,在防御性商标注册时,必须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考虑如何“使用”该商标,否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本质上,《商标法实施条例》所指的“使用”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事实上,有用的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未使用”为由撤销的先例很少,除了商标注册人已经不存在或者该商标已经被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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