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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才是创业的第一件事

2021-02-26 11:45:47

做一份工作久了,总时不时会犯三种职业病。前几天回老家,遇到一个开公司的朋友。我不由自主地问她:“你们公司的商标注册了吗?”她的回答真的对得起我的问题:“不,等我做大一点,我就注册。”一听就急了,马上在12345普及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听了半个小时,她终于感慨地说:“谢谢你来接我!原来不及时注册商标会有这么多麻烦。我会在节后立即注册。”我的成就感迅速上升。

作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员,告诉别人及时注册商标是如此简单,甚至不能纳入我的工作。对我来说,更多的成就感来自于否定或撤销那些抄袭他人商标、依赖他人商标、急于注册他人商标的人的注册,让那些绞尽脑汁、费尽心思钻法律的人空和那些利用他人的人无法成功。维护正义的满足感,让生命充满意义。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商标所有人本身的错误或疏漏,才是那些不真诚或不相信的人可以加以利用的原因。这些错漏包括未及时注册商标、未及时续展商标、未及时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等各种简单情况,但后果确实严重。

2015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达到200万件,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商标使用者都已申请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夺、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在评审案件的审理中仍被广泛适用。实际上,这一条的适用给审查员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因为“手段不当”和“具有一定影响”这两个概念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更不用说这一条所包含的“商标近似”和“商品相似”这两个基本概念,也要求审查员做出判断。从这个角度来说,作为一个审查员,真的希望所有打算使用和正在使用商标的人提前申请注册,这样可以省下多少讨论案件的唾沫,也可以少掉多少多余的脑子。

有一次,一个当事人推开我办公室的门,很有礼貌的说他想征求一些意见。问了一下,原来这个人两年前在村里开了一家凉席加工厂,有名字。不幸的是,开业两个月后,工厂着火了,一切都化为乌有。装修了半年,这个人重新开业,当然是用他以前的名字。但不久前,另一位老乡突然起诉他商标侵权,要求赔偿。原来他在忙着处理火灾后的善后事宜,但人们急着去商标局申请商标。

既然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他就要被侵权了。当然都是片面的,但是看男人真诚无辜的脸,看起来还是挺真实的。只是我们不依靠“看似真实”的东西去审理案件。我们根据事实审理案件,要求证据证明事实。哥们无奈的说:“证据烧了。”上帝,我能做什么?普及了一部商标法之后我不得不说服他:“如果你刚开业不久,就换个商标吧。上法庭需要时间和金钱。”那人感谢我耐心的解释,走开了。我没再看到他,也没看到他提起的商标案。我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不知道如何申请注册商标的不只是村里的人。有些看似学识渊博的人,不会对商标问题有更多的了解。前不久审理的“jason wu与涂”商标案(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系由JASON WU提起。这位吴季刚自称是世界上最著名的中国年轻时装设计师之一,“吴季刚”高级时装品牌的创始人。然而,在中国大陆,“吴季刚和涂”商标是由一位姓杨的人申请注册的。幸运的是,知识总能改变命运,知道它总比没有好还不晚。吴先生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不予注册。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后,按期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异议评审,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当然,杨先生一点也不含糊,说他无意抢注他人商标,这绝对是他的原创,顶多受影星吴季刚()影响。此外,还提供了一些发票、产品手册、图画书和传单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

当然,吴先生拒绝接受,并立即反驳说,该商标不仅在文字部分复制了他的姓名和品牌,而且还有与他使用的“W图形”相同的图形部分,杨曾说他可以以高价将该商标转让给他。

双方对峙结束后,下一步是由TRAB做出裁决。但如果一方想赢,证据很重要。好在吴老师的证据还是比较有力的,包括自己和服装品牌简介以及中文翻译;国家图书馆出具的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中国大陆有关吴季刚的中文报刊检索报告;中国港台地区有关吴季刚的报刊杂志;关于吴季刚在韩国、日本、美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报道及中文翻译。

经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陪审团最终认定以下事实:“jason wu”是JASON WU的英文名。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吴先生创立了自己的个人品牌“JASON WU”,并于2006年2月在纽约发布了第一个个人时装系列。米歇尔·奥巴马2009年1月在奥巴马就职舞会上穿的裙子和米歇尔·奥巴马2009年3月作为《VOGUE》杂志封面穿的裙子都是她设计的。《羊城晚报》、《新京报》、《汕头经济特区晚报》、《竞争报》、《生活日报》、《新民晚报》、《长江商报》、《城市先驱报》、《信息时报》、《经济观察报》、《江海晚报》、《商业日报》、《东莞时报》、《北京晚报》、《深圳商报》、《东方早报》、《城市妇女报》、《长江日报》、《东方卫报》、《每周文摘》、《风景》、《明日时尚》等报刊杂志都关注吴季刚,他的服装品牌“吴季刚”品牌产品包括女装、手袋、珠宝、围巾等。

杨先生是广州市XX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经营范围包括箱包、服装及饰品的批发和零售。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吴灿先生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商标“吴季刚”以前曾用于服装产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商标的英文部分完全相同,被指定在“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作为同行,杨先生应该知道,吴先生及其“JASON WU”商标和他申请注册的“JASON WU、Tu”商标构成了《商标法》中所说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情形,并裁定不予批准注册杨先生的“JASON WU、Tu”商标。

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来看,吴先生胜诉了,但他付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比及时注册商标要多得多。而且杨先生既然已经告了法院,还要继续在法院陈述理由,还要继续付出时间精力金钱。

我讲这个故事其实是想说明,这种情况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真心希望这种情况少一些。因为这个案子不仅付出了吴先生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也付出了几个行政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时间精力,他们都是纳税人供养的。所以说白了就是大家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避免这种情况的方法很简单:商标用户及时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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