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类别选择小贴士
2021-02-26 11:45:51
企业只有在申请商标的时候,遵循“早”、“快”、“准”、“全”四个字的座右铭,才能在后续操作中安心。
在现代商业环境下,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早”和“快”注册商标的必要性。“早”字表示商标注册必须先于商业行为;“快”字代表动作的速度。一旦想起来,一定要马上动手,不然几分钟之内就会错过自己喜欢的商标。虽然“早”和“快”很重要,但如果不能在“早”和“快”的基础上实现“准”和“全”,那么“早”和“快”的优势往往会消失,甚至使企业在花费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后仍然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
特别是在大数据和物联网的冲击下,各行各业都通过互联网加的形式与电子商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线上线下、产品和服务之间的界限似乎越来越不清晰,这对企业“准确”、“完整”地选择商品和服务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根据商标注册和司法实践,商标注册人只在与其获准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为了明确保护范围,国际惯例通常将可以注册为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划分为45类,并编制成《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简称《商品分类表》);每一类又分为不同的组,组又进一步分为段落,最后由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组成。不同的企业对商品或服务的“准确”和“完整”选择有不同的要求。本文将从电子商务环境的角度,对企业商标类别选择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所有类型的应用
顾名思义,整类申请是指选择全部45类商品和服务,对于未经他人注册或使用的自制、原创或其他商标,获得对任何后来者所有商品和服务的排他性效果,从而全方位保护企业商标。申请全班通常有两种方式:
首先,选择注册45个类别的所有商品和服务。该方法涉及分类表中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不加区分地申请注册;优点是保护范围万无一失,一劳永逸,业务拓展后不需要做多次补充申请。但按照一个商标、一个类别、十个商品项目,分类表中的商品项目就有几万个,涉及到大量的申请费。这种方法可以说是土豪和财大气粗者的专属。
二是综合选择重点保护商品项目+其他类别和群体的防御性登记。具体来说就是在企业涉及的重点类别和重点人群中尽可能全面地选择商品或服务。在此基础上,在其他类别和组别中,如上下游产品类别、产品(服务)对应的服务(产品)类别、共同销售的产品类别、日常生活和生产中共同使用的产品类别等。,从上述类别的每个不同或相似的组或段中选择商品或服务项目,以选择注册申请。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通过在不同和不相似的组中抢占一个商品或服务项目,可以获得该组中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注册后行为的排斥,同时,它的经济成本更低。根据作者的经验,这种类型的注册方式,每个logo只要几万元。在企业后续发展壮大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对涉及的类别和群体进行补充登记。
当然,各种应用也有各自的缺陷。首先,从目前国内商标申请情况来看,每年有200多万件商标申请和近1000万件商标持有量,使得一个商标标识不可能在所有商品和服务上注册。其次,由于我国域名抢注盛行,目前的司法环境在保护不具有稳定可识别性的未使用商标方面比较薄弱。例如,根据新《商标法》,在起诉前三年内未提供使用证据的商标不能支持侵权索赔。再者,《商标法》中有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注册后三年未使用且无合理理由不使用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所以全班注册不仅注册维护费用高,而且也不是一劳永逸的。
主类别+互联网相关类别
如上所述,在互联网+时代,企业产品和服务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站平台、网络应用程序和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工具提供给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往往被互联网工具作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平台和载体所掩盖。在这种情况下,商标类别的选择容易产生争议。
最典型的案例是“Beat Car”案,这是一个典型的互联网工具提供的“客运服务”。属于第38类。但消费者享受这种客运服务的前提是下载出租车APP,通过即时通讯技术实现乘客与司机的交流;在这些互联网工具的表象下,小菊公司已被第三方起诉商标侵权。起诉的依据首先是第9款电脑软件产品,其次是第35款在线商务信息和第38款即时通讯服务。虽然一审判决认定“打车”属于交通运输服务第三十八类,但一方面案件尚未审结;另一方面,即使公司胜诉,企业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最终该案被迫更名,造成巨大损失和不便。
虽然互联网工具与实际服务内容有所区别,恢复服务的本质是大势所趋,但这种类型的争议仍将长期存在。为了避免像“滴滴打车”案这样不必要的纠纷,从目前国内的注册实践来看,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类别的选择通常采用“主类别+互联网相关类别”的方式。
与互联网相关的类别通常涉及第9类“计算机和计算机软件产品”、第38类“数据和通信服务”、第42类“计算机编程和相关服务”、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方和卖方提供在线市场等”。。
主要类别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业务需要确定。比如大型网上销售平台电商,通常涉及第35类“在线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网上市场”;此外,如果涉及自营产品,还可能涉及仓储、运输、快递等服务项目的第38类;目前,大型电子商务平台通常会涉及到自己的支付平台服务,即第36支付等金融服务。
企业商标的申请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申请注册是这个系统工程开始前的第一粒。只有遵循“早”、“快”、“准”、“全”四个字的座右铭,企业的后续运作才能高枕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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