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著作权、作者权和版权概念
2021-02-26 11:47:24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法》是民法体系的一个概念,其本义是“作者的权利”。与英美法系的著作权法相比,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将作品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体现,而非普通财产。因此,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更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对著作权的转让施加了更多的限制,而人身权的转让和放弃一般是不允许的。有些大陆法系国家甚至不允许版权转让。同样,对于雇员为了完成雇主分配的工作任务而完成的作品,雇员在正常情况下仍然可以获得原版权,雇主只能通过合同接受或允许使用作品的产权。
版权是英美法系的一个概念。从其英文原话可以看出,著作权的本义是“复制权”,是法律为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益而创设的权利。在英美法系国家,版权从未被视为所谓的“自然权利”或“自然权利”,而是鼓励和刺激作品创作的公共政策的产物。与此相对应,版权的重点是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作品早就被视为作者的财产,与作者的精神和人格关系不大。因此,版权可以像其他有形财产一样自由转让。同时,雇员为完成雇主在就业期间分配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也被视为雇主而非雇员的财产,其版权由雇主享有。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甚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被视为作者。
英美法系的“著作权”与大陆法系的“作者权”有相似之处。版权和作者权都赋予作者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的垄断权,重点是复制作品的权利,两者都可以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变化。但是,“著作权”和“作者权”是有区别的。
“著作权”强调其保护作品的经济价值,法人是第一权利人,“作者权”强调其保护作者的个人性质,自然人是第一权利人。版权内容只包括财产权,作者权利不仅包括财产权,还包括人身权。版权的客体范围很广,包括文学原作、科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或视听作品,以及录音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和有线传播的节目,以及印刷版式样式。
作者权的客体主要是指作品,而录音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有线传播的节目和印刷版式样式是邻接权的客体。版权主体的范围也很广,包括录音录像制作者、电影制作者、广播机构、有线传播企业和印刷作品出版者。作者的权利主体是创作者——自然人,而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相邻的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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