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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寻求跨类保护行不通

2021-02-26 11:52:08

为未注册商标寻求跨类保护是行不通的——北京高院终审推翻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传达重要信息的裁决。本报记者李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两个终审判决,传达一个

北京高院终审逆转商标评审委裁定传达出重要信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两项终审判决,传达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信息:不支持未注册商标寻求跨类保护。

2008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对“我很想你”(以下简称被引用商标)与“我真的很想你”(以下简称被争议商标)之间的商标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裁定,责令其重新作出争议裁定。同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对该商标在30类商品上的纠纷作出另一终审判决,有争议的商标所有人也继续享有该商标在整个30类“糖果、糕点”等商品上的专有使用权。

知识产权是有边界的权利。关于北京高院的这两个终审判决,有业内人士认为,事实上,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适用标准,对于平衡商标确认程序中“维护注册商标的稳定性”与“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我好想你”状告“我真的好想你”

商标争议双方均为河南企业。三年前开始的。

2006年2月,河南新郑奥星实业有限公司以在“枣片”第29类中使用了“我想你”商标为由,指控郑州帅龙枣食品有限公司在第30类和第32类中抢先注册了类似于“我想你”的“我真的想你”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争议商标。

据了解,早在2001年8月,帅龙公司就在第30类“糖果、糕点”和第32类“汽水、果茶”上申请注册“我真的很想你ZHENDEHAOXIANGNI”商标,并于2002年12月获准注册;2003年1月,奥星公司申请注册第29类“优小姐”商标,因与沈阳恒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此前注册的“优小姐”商标相似,被驳回..

奥星公司提出争议一年零十个月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作出争议裁决,认为由于“我真的很想你”和“我很想你”这两个词的构成相似,指定产品与奥星公司此前使用的“枣片”产品具有基本相同的功能和用途,属于食品加工行业,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帅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

帅龙公司拒绝接受裁决,立即将TRAB推上被告席。2008年6月,一审法院在其判决中作出了同样的裁定,维持了TRAB的上述裁决。帅龙公司于2008年7月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最终判决认定撤销有争议的商标是错误的

帅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的理由有很多:第一,即使奥星公司享有“我好想你”商标的在先权利,也仅限于其使用的第29类枣产品。自行申请第30、32类商品的争议商标注册,不会损害奥星公司的任何权益,而且当时两者都没有生产第30、32类商品,因此该类不存在竞争。其次,如果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跨类别扩大,则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将超过注册商标的保护,违反《商标法》的立法本意。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所引用的奥星公司商标实际上是用于红枣产品上的,有争议的商标被批准用于第30、32类产品。上述获批商品和枣片虽然属于食品类,但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而且《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危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的行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争议商标注册损害奥星公司权益为由,撤销了争议商标。帅龙公司的上诉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侵犯奥星公司被引用商标的合法权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原审判决部分成立,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不能超过对注册商标的保护

本案被告律师左玉国认为,“这是以法理的形式,纠正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轻率适用,进一步明确了该条款的法律适用标准。”

针对此案,有业内人士认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不能超过注册商标,这是贯穿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审查机关在实践中掌握的一致标准。如果违反这一原则,就会失去注册商标的稳定性,动摇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的基础,违背商标法的宗旨和立法意图。

据了解,《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法律理解和适用,是近年来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审查机关在实践中不断研究和探索的问题,其适用经历了从“不适用本条款”到“作为总括条款谨慎适用”的过程。一些法律专家特别强调,只有在商标法中的具体条款无法调整时,才能谨慎适用这一补充总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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