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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品牌的特殊性

2021-02-26 11:56:35

品牌创建主体的特殊性

一般来说,工业品品牌建设的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即生产企业。而我国农产品的生产【0.11%基金研究报告】具有小规模分散千家万户的特点。传统农民作为农业基本生产单位,无论从品牌创建的主观意识、生产规模、标准化程度、资金实力、广告宣传等方面,都无法成为品牌建设的主体。因此,农产品品牌创建的主体应该高度组织化,如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流通组织,也包括贸易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各种农业经济合作组织。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而形成的区域品牌是该区域农民共有的资产,其主体是集体,即由某一区域内所有农业生产者、行业协会等农民或“企业+农民”等联合组织共同创造和拥有。在农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农民”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内部,农产品品牌成为组织内部的共同资产。

品牌创建过程中的困难

生产条件方面,目前农业以露天生产为主,技术不易保密;动植物有遗传性,农业生产者很难垄断某些农产品的品质特性;同一地区(甚至不同地区)不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差异很难区分,因此很难防止假冒;生产是季节性的,很难保持市场上商品的长期平衡供应。受农产品生物特性和区域农产品“土壤”特性的限制,生产规模的扩大受到影响。同时,由于生鲜农产品的地域性和流通半径有限,给品牌认知和推广带来障碍;从流程上看,农产品质量涉及农户分散,产品同质化、标准化差,质量管理难度大,生产前、生产中、生产后很多环节需要整合,工作耗时,交易成本高。初级农产品和初级加工农产品附加值低,需求价格弹性低,短期内难以出现品牌效益。

品牌形象的复杂性

一般工业产品的品牌形象来源于企业制作的商标,代表了企业自身的整体形象。农产品品牌不同,往往由两部分组成,即质量公共安全品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简称“三大产品”)的形象和企业创造的商标(或地理标志)的品牌形象。如果只有农产品商标,缺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标志,农产品品牌形象难以树立。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品牌是农产品名牌形成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它往往与特定的农产品品牌相结合,建立农产品品牌的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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