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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2021-02-26 11:56:57

5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经过第三次修订后的《商标评审规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适应《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针对近年来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实践发展的新需要,对修订后的《商标评审规则》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根据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查规则明确了审查案件的种类,区分了无效宣告审查程序和撤销审查程序,明确了非注册审查案件的审理范围,将补正期限缩短为15天,将补充证据期限缩短为30天,并增加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或交付审查文件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草案的规定,将“公开审查”修改为“口头听证”。

《商标评审规则》规定,申请商标评审时,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有被调查者的,按照被调查者人数提交相应的复印件;向商标局申请转让、转移或者变更商标评审,公告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根据商标局的决定申请复审的,还应当附上商标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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