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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1-03-05 08:44:37

所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又称商标侵权,是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一切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具备四个要件:一是客观,即客观上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事实;二是违法性,即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律行为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是过错,即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第四是关联性,即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由违法行为造成的。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这就是所谓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即在同一商品上擅自使用同一商标(“二合一”使用),不考虑混淆因素,是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工作大局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早就指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认定侵权时无需考虑混淆因素,但构成合法合理使用的除外。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这种以容易造成混淆为侵权要件的情形,是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

(三)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名称或者装饰,误导公众的。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是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通常发生在流通中。属于比较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侵权时不需要考虑销售者是否故意或者明知故犯(但处罚时要考虑主观因素)。现实生活中,有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是生产者自己卖的,有些产品是别人卖的。

(五)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这是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这里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者许可,制作与另一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擅自制造”主要是指除商标印制合同约定的印制金额外,未经他人同意或者许可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这里的“伪造”和“擅自制造”的共同点是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区别在于前者商标标识本身是假的,后者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伪造”、“擅自制造”的客体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或者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在实质上应当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而不仅仅是在商标图文上。销售伪造或者未经许可的注册商标,是指通过零售、批发和内部销售等方式销售他人伪造或者未经许可的注册商标。

(六)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改变其注册商标,将改变商标的商品重新投入市场。这是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国外被称为“反向假冒”。其立法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获得商品来源真实信息的权利,也是为了保护商标注册人通过自己的商品建立和传播商誉的权利。

(七)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刷、藏匿、经营场所、网上商品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这是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列举了“提供便利”的情形。

(八)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承接商标印制业务,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指出,这种情况构成“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的商标侵权。

(九)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商标名称,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一款明确将这种情形界定为“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品名称,虽未显著使用,但仍误导公众,不认定为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二款明确将这种情形界定为“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十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通过该域名进行与商品交易相关的电子商务,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三项明确将这种情形界定为“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十二)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这是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是总括条款。他人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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