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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匹狼申请撤销七色狼商标注册,未构成相似商标被驳

2021-03-05 08:45:06

【/s2/】认为构成近似商标,七狼提议取消“七色狼”【s2/】的商标注册

“七匹狼”是服装行业的知名品牌。当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将四川省大邑县达庄园酿酒厂提出的“七匹狼”商标注册后,申请注销。如果不被批准,它向法院提出上诉。10月20日,本网站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七匹狼”商标,据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第1408898号,裁定“七匹狼”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七匹狼公司在诉状中称,“七匹狼”商标和“七匹狼”商标均为三个汉字,首末汉字相同。中间的“色”和“马”是半封闭式的,在外观和形式上非常相似。构成类似商标;“七色狼”不是“七色狼”,也可以理解为“七色狼”和“七色狼”。所以,其含义本质上是“七匹狼”、“七匹狼”;两个商标核准的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酒、酒精饮料”等。,它们构成相同的商品或至少相似的商品。据此,齐皮沃公司认为,“齐皮沃”商标的申请侵犯了齐皮沃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齐皮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此外,七匹狼公司还认为,“七匹狼”作为商标损害了公司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消费者看到“七狼”这个商标,第一反应就是“狼”,这是一个带有常识意义的贬义词。由于“七匹狼”在市场和大众心目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七匹狼”的含义容易给人以“七匹狼”或“七匹狼”的印象,会严重损害原告的企业利益和品牌形象。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声称其不构成近似商标

“七匹狼”与之前注册的“七匹狼”商标在发音、外观、含义上有明显的区别。两个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不构成近似商标。七匹狼公司并未提及商标“七匹狼”于2002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且该认定时间比商标“七匹狼”申请日晚三年多,不能证明其商标在该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驰名。七匹狼公司要求法院再次确认其商标驰名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由于“七匹狼”商标与原告的“七匹狼”商标不相似,消费者很难将争议商标与原告联系起来。同时,商标“七色狼”的含义与“色狼”一词的含义明显不同,不能认为其使用违背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不良影响。

四川省大邑县达庄园酿酒总厂在向法院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认为,商标“七匹狼”和商标“七匹狼”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不是类似商标,在读音和含义上完全不同。四川省大邑县达庄园酿酒厂于1998年12月11日向商标局申请“七狼”商标,而七狼公司在服装等商品第25类注册的“七狼”商标于2002年2月8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商标注册申请第一,七匹狼公司商标驰名。“七色狼”商标注册和使用不存在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问题,没有不良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商评委裁定正确,驳回七匹狼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初步认可的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七狼”的商标为“七狼”字样商标,被引用商标为由“七狼”、“七匹狼”和“飞狼图形”组成的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相比,在发音、外观、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差异,商标整体外观不相似。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两者,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误解。因此,“七匹狼”商标和“七匹狼”商标不构成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类似商标。七匹狼公司主张“七匹狼”商标和“七匹狼”商标是类似商品上的类似商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同时,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虽然七匹狼公司注册的“七匹狼”商标于2002年2月8日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上述时间晚于“七匹狼”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即1998年12月11日)。此外,“七狼”商标与“七狼”商标不构成类似商标,故法院不支持“七狼”商标侵犯其“七狼”中国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

此外,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消费者一般理解商标“七色狼”的含义,与“狼”的含义不一定相关。因此,注册“七色狼”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也不会被认为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因此,“七匹狼”公司认为“七匹狼”作为商标损害了其企业和品牌形象,违背社会主义道德,不利于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七匹狼”公司的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4日作出的“第1408898号裁定”商标异议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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