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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用于宣传惹麻烦

2021-03-05 08:45:13


2月25日,义乌佛寺朱先生来到义乌市稠城市场监管办公室,提交了投诉报告,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赔偿500元钱。但朱先生与店家协商时,店家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但在市场监管部门协调下,店家不仅同意退货,还同意赔偿2000元。怎么回事?

2月12日下午,朱先生来到义乌丹溪北路某超市,用礼品盒购买了两瓶洋河大曲瓶装白酒,总价136元。酒的外包装显示生产者是江苏洋河酒厂有限公司,瓶盖的生产日期与外包装标签一致。经朱先生仔细检查,发现两瓶洋河大曲的礼盒外包装上标注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违反了中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当场,朱先生以欺诈消费者为由接近店主,要求店主赔偿500元。店家听后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2月25日上午,朱先生向臭城市场监管所提交了投诉举报的书面材料。

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核实了材料,并通知超市负责人前来调解。在现场,朱先生改变了原诉状中500元的赔偿请求,要求赔偿5000元。超市易经理说只同意退货,现在只愿意赔偿500元钱。

执法人员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解后,对朱先生购买的两瓶礼盒酒进行了仔细的检查,发现该酒的外包装盒上确实标注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执法人员表示,根据《商标法》,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的字样。违反本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执法人员认为,超市作为食品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超市从业人员一定要熟悉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所售商品进行检查分类,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备案登记工作,防止类似问题被投放市场。超市里卖的洋河大曲酒,外包装盒子上标明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确实违反商标法,应该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查处。

“但是《商标法》没有规定消费者违反本条款应当获得赔偿,或者应当定性为欺诈。”执法人员表示,朱先生的5000元赔偿金额有点牵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欺诈性消费行为,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应当按照500元赔偿。这是法律规定的最高赔偿。“商标持有人江苏洋河酒厂有限公司的梦蓝商标本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的中国驰名商标,不存在欺骗行为。"

朱先生听了执法人员的解释后无话可说,但超市经理易怕因违反《商标法》受到严厉处罚,同意当场支付2000元,退还购买酒款136元,共退还2136元。朱先生当场接受了店主的这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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