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中需要注意的两个要点
2021-03-05 08:45:15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商标应一并转让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转让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例如,某公司在服装产品上同时注册了“太阳”、“太阳服装”、“太阳与图”三个商标,但该公司只转让了“太阳”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太阳服装”、“太阳与图”、“太阳”商标构成类似商标,商标局将要求将“太阳服装”、“太阳与图”一并转让,否则“太阳”商标的转让申请不予批准。
《商标法》之所以规定强制转让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为了避免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被不同主体享有,导致市场混乱和误解的现象。因此,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时,应当转让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可能导致市场混乱和消费者误购的商标转让也应受到限制
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单纯的商标或商号本身并不是独立的产权客体,但商号或商标只是商誉的标志,没有它所代表的商誉就没有独立的价值。商标法(商标法第一条)的立法出发点是赋予申请人商标专用权,以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如果某个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来源有特定的联系,一旦允许自由转让,买方可能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解。
因此,为了避免市场混乱和消费者误购,真正体现对购买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应当合理限制商标转让。在商标转让业务的实践中,曾出现过商标局不批准将第33类用于白酒的伊利商标转让给江苏某公司的案例。伊利商标作为地理标志,应当由具有地域特色的特定商标注册人注册使用。如果转让获得批准,必然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解和市场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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