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商标法适用热点和难点问题
2021-03-05 08:46:03
第一,注意把握效率、公平、秩序的立法精神
效率、公平和秩序是新商标法修改的核心精神。有必要从这些精神上理解和把握新修订的主要内容。此次修订更注重行政程序的效率,尤其是提高审查效率;在公民权利保护中更加注重平衡和公平;更加注重维护商标法律秩序。追求效率主要是通过完善行政审查制度、缩短审查程序、简化异议程序来提高商标授权确认的效率。
在权利保护上,尤其是商标权保护的制度平衡上,更加注重公平。
一是商标权保护得到加强。集中于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的规定。
其次,加强对商标权的适当限制和制约,兼顾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商标所有人不当垄断商标资源。例如,加强了对优先使用权的保护。除保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外,《商标法》还增加了在先使用抗辩条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再比如,增加了合理使用抗辩(第59条第1款和第2款)。虽然合理使用涉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看似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实质上并没有在商标意义上使用,即没有作为商标使用;如增加了未使用商标损害赔偿请求权抗辩(第64 (1)条),主张并强化了商标价值在于实际使用的理念和精神。这些制度改变了以往过于注重注册商标保护,注重保护中的利益平衡,使商标保护制度更加灵活和紧张的思维。
第三,重视民事司法的优先性。例如,第六十二条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发生商标权属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止案件调查程序。”这一规定突出了商标权的私有性,使商标保护和商标立法的理念更加先进。
新商标法增加了一些维护秩序的条款。例如,增加了诚信原则,以遏制不公平的商标注册和滥用商标权。就行政执法而言,诚实信用只是一个法律原则,不具备法律规则的含义,即不能仅依据本规定驳回注册申请和无效注册商标,只能结合其他法律规范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解释其他法律规范的依据,增强其他法律规范适用的指导性和准确性。就民事司法而言,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具有规则的含义,例如,确定商标权的某些滥用构成侵权。这就是行政执法的法家主义和民事侵权的法家主义的区别。再比如,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中,除了权利保护之外,增加了多种维护秩序的内容,如强调案件认定和被动认定原则,规范驰名商标的使用等。这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很少或没有,显然符合我国遏制驰名商标制度异化的实际需要。
第二,在适度的基础上加强保护
总的来说,商标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世界各国都是如此。中国商标法的这次修改也贯穿了这一精神。但是商标权保护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机械死板。
首先,加强一般保护和具体保护的区别。加强保护是大势所趋,政策导向。但在个别案件中,要紧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强则强,弱则弱。不可能用一般代替具体和特殊,而不是一味的全面加强保护。比如要落实商标保护的比例原则,比如利用好商标相似性、商品相似性、混淆性等弹性因素,使商标保护的力度与商标的意义和知名度相适应,损害赔偿的金额与商标在侵权中的贡献率相适应。即使商标权得到适当保护,也不会为受害者获得过度保护和额外利益。
其次,在政策导向上加强保护必须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和适用法律法规为基础。政策导向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实施,以具体的法律法规为基础。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基于各种因素,但最终必须依法实施。比如商标固定处理中商标侵权的定性,可能是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发展现实、法律和法理等的结果。,但考虑的结果最终应该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施。如果认为在出口国(地区)以外使用的“贴牌生产”(附有委托人商标)未对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品原产地认定行为”等法律,不属于该商标原产地的行为可以相应认定。
三.国际贸易中商标法适用的特殊考虑
涉及国际贸易和内外关系的商标法的适用有时受到关注,如涉及许可加工和平行进口的商标法的适用。涉及国内外关系的商标法问题由于涉及的对象和情况的不同而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其背后可能有政治(如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政策和法理等多方面的考量,无论是法律还是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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