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阿”商标权纠纷一案
2021-03-05 08:46:08
我注册了原告“优雅”的商标,你侵权了
原告索系河北省邯郸市人。今年1月21日,她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自己于2006年12月7日被批准注册“佑亚”商标,并取得了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后来,她发现被告没有得到其许可。在其商场内擅自使用“佑a百货、佑a电器、佑a奥特莱斯、佑a春天”字样,在其APP应用中使用“佑a微购”、“佑a春天”字样,
原告认为被告的使用行为在原告注册商标认可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中显著使用,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请求法院责令湖南友谊阿波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在其店面拆除标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销毁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包装和宣传,立即停止使用“优雅”进行网上购物、股票简称和广告活动,并承担原告为停止侵权而支付的8000元合理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优A”是公认的“友谊阿波罗”的简称
为了证明使用“优阿”的合法性,被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有限公司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原告起诉的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有限公司各分公司的企业名称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使用相应的店名和标志合法合理;2000年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有限公司重组更名后,“友谊阿波罗”成为其商品名,成为知名百货零售业的别称。由于“朋友A”被政府部门、媒体、消费者等公众广泛使用,成为公认的“友谊阿波罗”的简称,与之形成了稳定而独特的对应关系。
此外,在公司于2004年6月7日成立并先后继承其控股公司的所有百货零售商店及其控股公司的百货零售品牌后,并未将公众对零售商店与“友谊阿波罗”、“优雅”百货零售品牌之间的关联分离,被告使用“优雅”是正当合理的。
但是标识和原告的注册商标有很大区别。同时,原告的商标因未被使用而不知名,而被告的相关标识通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高度显著性和知名度,因此不存在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解商品来源的可能性。两者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被告不构成侵权。
判定被告首先使用“朋友”并被认可,不构成侵权
根据法院的判决,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自2000年友谊阿波罗控股公司成立以来,“友谊阿波罗”的简称就出现在政府机构的官方文件和长沙晚报、湖南日报等主流媒体的报道中。友谊阿波罗控股公司通过经营各种商店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声誉,自2001年3月以来赢得了许多荣誉。由此可见,“有阿”作为被告控股公司的简称,已经得到消费者和媒体的认可和使用,具有区分不同商品来源和标注产品质量的功能。
法院认为,“优雅”标识是被告较早使用的服务标识,即知名服务的唯一名称,产生了现实的识别功能,承载了被告经营的善意。被告使用这种文字是基于其合法经营产生的无形资产,不构成侵犯原告第3971159号“佑亚”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主张应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支付维权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索的全部主张应予驳回。
启示:我们应该全面保护商标
和4月25日的审判一样,索李荣昨天没有出庭。原告律师刘凯表示将依法上诉。
被告的律师肖进认为判决“公平合理”。肖进说,在商标使用权领域,实际上有许多因素需要考虑,如第一使用者获得的商誉和注册时商标的类别范围。
今年年初,友谊阿波罗公司以“对方三年未使用‘优雅’商标”为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所注册的‘优雅’商标,同时申请注册‘优雅’商标。目前,相关部门已受理注销申请,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肖进说,像“优亚”商标纠纷案一样,商标缩写纠纷也经常发生。因此,该案对其他企业意义重大,企业应充分保护商标等知识产权,防止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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