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认定的著名商标是否可以将著名商标使用于商品包装宣传上
2021-03-05 08:55:30
从今年5月1日起,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驰名商标”将不再用于商品包装和宣传。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但对省级著名商标没有规定。省级认定的著名商标是否可以用于商品包装和宣传。
现在国家修改了商标法,5月1日实施。各地的业务部门和销售渠道对新商标法是否适用于本省著名商标有不同的理解。希望商标局给个解释和回答。
4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总[2014]81号),对新旧法律衔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但“驰名商标”字样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在2014年5月1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请访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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