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案例
2021-03-10 14:25:21
宝洁公司不服,上诉至欧盟法院,欧盟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结论,认为“BabyDry”并非用来描述尿布的常用词汇,因为在英语中表述尿布有专门的词,当消费者到商店里买尿布的时候,他们不会说“我要Babydry”,他们一般会说“我要nappies(diaper)”,而且“BabyDry”的句法排列并不是英文中惯用的表达方式(DryBaby),只要该词与相关消费者在表述尿布产品主要特征时常用的术语之间,存在“任何显而易见的区别”,就该认定该标识具有显著性。欧盟法院在此案的整体思路是,除非该商标完全是描述性的,否则就可以注册,显然,它与“Wrindsurfmgchiemsee”案注重“公共利益”的审判思路是不一致的。欧盟法院在随后的案例裁决中并未继续保持“BabyDry”案的意见,反而更倾向于“windsurfmgechemsee”案的审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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