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有哪些原则?
2021-03-10 14: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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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之日为准,不分上午或下午。(2)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商标;同日提出申请的,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商标,驳回他人申请,不予公告。
(3)申请手续齐全,申请文件填写符合规定的,商标局编制申请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全或者申请文件未按规定填写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4)申请手续基本齐全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并限定其按照规定的内容补正,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回商标局。逾期改正并退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改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5)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天就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每个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日内提交该商标首次使用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书面协议;30日内不能达成协议的,申请人应当在商标局主持下抽签,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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