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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2021-03-10 14: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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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现状:生效日期:2003-10-22生效日期:2003-10-2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号:穗府办[2003]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引导企业实施广州商标发展战略,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广州市内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第三条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广州市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数量不限、不分企业性质、不收费的原则。第五条著名商标认定应当实行集中认定和案例认定相结合,以集中认定为主体。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七条著名商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外国企业(含自然人)在中国注册并许可广州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

(二)商标持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质量优良,并保持稳定;

(五)商标所有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认定著名商标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发展良好;

(二)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三)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

(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出口量较大;

(五)“老字号”企业长期使用的主要商标;

(六)近三年获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的商标;

(七)高新技术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八)获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使用的商标。
第九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自然人身份证的原件);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如有变更、续展、转让的,还须提交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原件;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人近三年的商品年销售量、营业额的情况(须提交企业财务报表);

(五)商标使用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额的证明材料(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原件);

(六)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销售区域(含境外)的证明材料;

(八)市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商标使用商品主要经济指标的同行业排名证明;

(九)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获奖情况的证明;

(十)市工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确定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第十二条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认定的商标应当在《广州日报》上公示。第十四条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广州日报》上发布认定通知,并出具证明。不予承认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告知不予承认的主要理由和依据,并退回申请材料。第十五条发布著名商标公告和制作证书、牌匾的费用,由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申请人承担。第十六条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有效期为三年。第十七条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本章规定适用于延期申请的提交和审查。第十八条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商标,在广州自然是著名商标。第十九条与著名商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回避;在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托经济户口管理系统和企业信用监管网络,对著名商标的使用进行记录和监控,积累信用,宣传诚信,促进和规范著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法使用该商标,加强对该商标的管理和保护,提高商品质量,自觉维护该著名商标的声誉。第二十二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州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志。

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
第二十三条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转让其著名商标,应当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第二十四条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商标注册和企业注册事项或者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核准变更或者签订商标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二十五条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著名商标的;

(二)使用著名商标超出该商标认定的商品使用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仍不予改正的;

(三)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四)转让著名商标不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州市工商局应当注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著名商标所有人死亡或者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撤销著名商标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受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第四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著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九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受下列保护: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随时投诉,随时受理,随时发现,随时查处。

(二)著名商标认定使用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保护。

(三)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在其有效期内,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虽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暗示其与著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著名商标所有人对认定后核准的与其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字号,可以向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的请求。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争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抄告全国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五)著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帮助,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提供帮助。
相关法律法规: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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