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
2021-03-10 14: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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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写作
号:工商标字[2002]第177号发布日期:2002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日期的请示》(桂工商报[2002]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经查,第1653941号“YIHAO”商标和第1653942号“益豪”商标的转让于2002年2月20日被我局核准,刊登于2002年4月14日第827期《商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受让人东莞市黑豹摩托车有限公司应自2002年4月14日起享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