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申请书式填写说明相关问题的解答
2021-03-10 14:49:14
2010年5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商标申请表注释的公告》(工商企字[2010]100号)(以下简称《公告》),重申了填写商标申请表的要求,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最近,一些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就《公告》的相关内容咨询了我局。现将他们咨询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问:为什么要修改一些商标申请表的填写说明?
答:商标申请表原件被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填写不当,导致每年有近2万份申请文件被驳回,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商标申请表的填写质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现有的一些商标申请表的填写说明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以使申请人的填写表格符合法律要求,并及时被我局受理。
问:这次修改是否改变了商标申请的格式?
答:本次修订不修改商标申请表的格式和内容,只是进一步说明如何填写申请表。目的是提醒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依法填写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申请表。
问:申请商标转让和商标许可需要的主要资质文件有哪些?
答:申请商标转让、商标许可等事宜,需提交双方主体资格证明或其复印件。
1.国内申请人的资格证书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身份证等中国法律规定的资格证书。
2.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外国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所不同,因此我局对证明文件的类型没有统一要求。但是,外国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国法律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附相应的中文译文。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翻译的,应当由翻译机构盖章确认;商标代理机构自行翻译的,应当由代理机构盖章确认。
问:《商标申请表(备注)修改说明》第十条规定“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申请人还须在本栏盖章或签字。”应该怎么理解?
答:办理各类商标申请时,申请人应在“申请人盖章(签名)”一栏盖章或签名。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各类商标申请事项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中已载明具体商标的委托事项和权限的,申请人不得在商标申请表上盖章或签字。
为方便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我局起草了商标代理委托书,供您参考。每个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委托书,但委托书的内容应包括我局委托书样式中的内容。
上述商标代理委托书为外文的,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附上中文译本。
商标代理委托书(样式)
客户信息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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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
商标信息
商标记
申请号/注册号
商品/服务类别
承诺
授权
客户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可供国内外申请人参考)注意:请根据背面的描述填写
填写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后方可生效。
2.客户为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号码。
3.“商标”栏中的商标说明应当与申请的商标图样一致。
4.申请商标注册时,“商标申请号”一栏/RegistrationNo,"不需要填写。
5.委托权限是没有特别声明的总代理,在“委托权限”一栏填写“总代理”。委托权限涉及权利处分的,应当在“委托权限”一栏中详细列明具体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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