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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2021-03-10 14:49:33

为进一步实施品牌强省战略,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支持品牌优势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共同制定了《青海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借款人在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必须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商标的专用权作为抵押物。

根据《意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金额主要以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评估价值为基础,由贷款人和借款人按照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价值由银行授权的合格中介机构评估。

根据本意见,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自商标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商标质押登记。贷款人在办理完专用商标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商标局出具的《专用商标权质押登记证》后,方可发放贷款。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质押权利转移的,出质人应当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借款人履行完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贷款合同终止时,贷款人应将《商标注册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归还借款人。

《意见》要求贷款人优先质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和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青海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

《意见》要求下级工商部门积极支持和协助借款人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及时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通报青海省知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认定情况。贷款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质押商标权状况等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在国外,特别是欧美国家非常普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承认商标专用权可以得到保障。2009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AIC)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办法》。福建、浙江、安徽等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实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指导意见》,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的问题。启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将极大地刺激企业利用自主商标开拓和占领市场,对消除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推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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