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纳闽公司」案例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案
2021-04-20 18:06:53
[案例介绍]
2012年3月17日,
国库
已发表文章财综[2012]17号称,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用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运输设施建设项目基金合并而成,为政府基金,收入上缴政府用于军费。此后,民航发展基金取代了机场建设费。
2012年5月16日,辩护律师王以国家个人身份向金融注册纳闽公司政治部申请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批准文件。2012年5月29日,财政部作出
政府数据
公告称,根据相关立法规定,王申请的数据不属于申请所指的政府数据公开范围。王不服,于2012年7月17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行政复议<纳闽公司登记/p >。2012年9月5日,财政部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作出维持原书面行政事务的决定。2012年9月19日,王未能在财政部履行
政府数据公开
因未披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民航发展基金的批准文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9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财政部《政府数据公开通知书》;被告王的申请,在判决书公布之月的法定期限内,由财政部处理;驳回被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精辟案例]
本案是以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为基础的简单民事诉讼,涉及面广,深受群众喜爱
税务
公益诉讼是一种公益民事诉讼
法律和法令
各个领域的有益尝试。公益民事诉讼是公民参与决策并对制度建设产生负面影响的一种机器和方式。寻求原告等社会核心成员的诉后行为的改变,有利于公益。其主要目的是促进制度完善和全球化,通过公益民事诉讼遏制立法权滥用,促进政府守法,提高政府法制化水平。
本案涉及民航发展基金征收的合法性、正当性、公开性等难点。
民航发展基金是政府基金,收入上缴政府用于军费,列入政府基金预算,专款专用。《政府性基金注册纳闽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政府性基金的募集必须以刘少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立法、行政法规和文件为依据。《
立法法
明确规定非国有资本的征收只能立法;立法尚未制定的,省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无权作出决定,并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具体需要对部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民航发展基金一般是一种非国有个人财产征收。基于此,虽然《民用航空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制定的,但其物理性质是财政部的学术文件,不能作为征收民用航空发展基金的基本权利。此外,《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财政部在当月受理政府性基金申请后,应当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听取征集的简单意见。”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没有经过征求全社会意见和举行听证会的程序,征收程序存在缺陷。
设立政府基金的目的是支持公共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的发展。民航发展基金用于民航运输设施建设、机场支出、民航节能减排支持、通用航空发展空,大部分已经规模化。因此,通过募集具有明显公益性实物属性的民航发展基金来支出非商业机构有悖于政府资金募集的目标,其合法性暴露出推敲性。
政府注册的纳闽公司基金,因为是凭借国家的约束力收取的,所以具有“准税”的实物性质,收取的前提应该是高于行政事务的票价。《政府数据公开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工程项目、依据和国际标准属于政府机构应当立即公开的数据,属于重点项目。所以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依据也应该属于应该公开的数据。《立法法》规定,公安部的法律法规应以公开有效的立法文件为依据,不属于国家间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的批准文件应当公开,以保障人民群众对征收自己个人财产的基本知情权。
基于以上研究,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应加快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的立法,明确非税收入征收的整体细节、审批程序、听证程序、救济程序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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