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收费项目」通知明确《税收完税证明》的通知来了
2021-04-13 13:4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票证的法律法规管理,促进公共服务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税收票证管理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变更《纳税凭证》(官方文件,下同)的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9年1月1日起,《完税证明》仍作为税票管理工作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税票代理记账收费项目卡脚本章》仍套印,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税务专用章”改为“业务专用章”。具体样式见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外,纳税人在特定期限内申请完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出具完税证明的公共服务。
三.所得税缴纳如果2019年1月1日后(含)属于纳税(退税)状态,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变更所得税“完税证明”(官方文件)。关于“缴款记录”相关事项的新闻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5号新闻稿),已开具所得税“缴款记录”,仍开具税款
四、地方税务机关应做好变更后的《纳税凭证》网站的管理工作。网站发布的样式和办税处发布的样式一模一样,印有电子商务专用章。
五、变更后的完税证明发放细则、发放方式和管理工作必须由各省市税务机关确定。
不及物动词改变和完善纳税凭证的发放和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改革信息化“发放管理服务”,改善税收金融业自然环境的重要决策之一。各地要给予大力支持和精心部署,充分利用原始公文《完税证明》的信息技术和管理专长,抓紧更新、完善程序和政治宣传讨论等相关管理工作,确保2019年1月1日顺利实施。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联络司关于推进网上开具完税证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7〕162号)相关明确规定与本通知不完全一致的,以本通知的明确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5日
附加:变更后的完税证明(官方文件)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