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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转让」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021-04-13 13:48:30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必要性》(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实行全国联网、本地化管理。商务部已委托最具资质的外贸部门为省级和台湾地区的外贸经营者办理注册手续。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事务法规的明确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律师资格手续,从事对外贸易经营和娱乐活动的联合体、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必要性》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新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者商务部移交的政府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立法、行政法规和商务部明确规定不需要注册。

外贸经营者未按此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中国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报关验放手续。

1.外贸经营者备案清单(www://iec ms . EC . website . website/iec ms/list . JSP)(一份)(办理变更手续的,需退回清单一份并提交书面申请:逐项列出变更前后的详细情况);

2.许可证档案副本(1份);

3、政府机关组织机构角色认证复印件(1份);

4.外贸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中小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中小企业代理会计转移核准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

5.有权申请工商登记的集体工商户(独资业主),提交有代理权的政府机构出具的个人财产代理证明;依法申请工商登记的外国(周边)中小企业,应提交有代理权的政府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1份);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如果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监事,应提交单位承诺书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用于记账和转账,打印后由单位盖章,需复印核对。

2004年4月6日颁布、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5号总统令)第八条所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事务法规的明确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律师资格手续,从事对外贸易经营和娱乐活动的联合体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新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政府机构登记注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需要登记。具体备案登记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中国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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