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代理记账公司」上海注册公司总结的增值税发票小知识
2021-04-13 13:49:57
天津注册公司阐述增值税发票小知识
01
发票存根联和会计联是否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必备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电话号码的顺序填写发票,填写全部工程项目,内容详实、字迹准确,一次全部打印,内容相同,并在发票和扣款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在开具发票时,有些单位和个人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而其他联发票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02
配额管理机关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开具专用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备注栏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开具的普通发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系统发布,投票日记录应原始、准确、可靠,不得更改;由中国国家政府使用计算机系统临时发布,也可以通过流程填写。无论是计算机系统开具还是科技填制,都必须加盖税务机关开票专用章,否则违宪。
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开票专用章,普通发票需要加盖税务机关开票专用章。
03
金融机构缴纳A类税一次性收取的增值税发票数量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进行分类管理的新闻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1号新闻稿),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缴纳A级税款一次可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使用量,金融机构缴纳B级税款一次可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使用量。如果上述两类纳税制造的管理状态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增值税发票金额,且手续完备的,应立即按照明确的规定同时办理。
本新闻稿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04
营改增后中小企业提供建筑公共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否需要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进项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新闻稿》(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在提供建筑公共服务时,纳税较好的代理记账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在签发的代理记账公司票备注栏中注明建筑公共服务以县(市、区)名和项目名为准。
05
我们公司在购买公共服务后要求对方公司开具发票,对方公司说已经开始使用电子发票,只提供了一张SYN,让我们单独下载打印。单独下载打印的发票可以作为记账票据吗?
答: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实施难点的新闻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4号新闻稿)第三条明确规定,如果电子发票的投票方和付款方需要纸质发票, 他们可以单独打印记账公司的原始凭证和良好的电子发票(彩色或黑白),其约束力、基本用途和基本用途与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完全相同。
06
我公司缴纳一般增值税。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买方要求退款。由于发票已被认证并扣除,买方按时填写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单》,但经协商最终确认为部分退货。根据买方填写的数据表,您还能开具小于数据表金额的金色字符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一家好的记账公司回答: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作废原数据表,根据协商结果重新填写一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新闻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7号新闻稿)第1条第(3)款明确规定,卖方应根据税务机关系统钥匙通过的数据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在新系统中以输出项目的正数开具。红色专用发票应与数据表一起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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