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北京」5个发票热点
2021-04-13 13:52:11
发票问题一直是我们财务人员关注的重点项目的热门话题,也是管理工作中最容易被忽视的问题。现在给大家发一些发票热点问题提醒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
开具发票时,所有单位和一人必须按电话号码的顺序填写发票,所有工程项目都要填写真实的细节和准确的字迹,一次打印全部相同的细节,并在发票和扣款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改革范围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明确规定:
在体制改革范围内,零星纳税将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住宿业、司法咨询业、纺织业、制造业、数据传输、应用程序和信息系统零售行业,扩展到租赁和餐饮零售行业、研究和新技术零售行业、村民公共服务、维修等零售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明确规定:
代理记账北京自2019年第四季度起,按照变更后的防伪政策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如下:
取消黑化巷道膜、纺织品防伪线等防伪政策,继续保留防伪油墨变色色调、异形电话号码、复合数据防伪等防伪政策。税务机关库存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纳税的,可以继续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实施难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北京记账第三条明确规定:
如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投票方和付款方需要纸质发票,可以单独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原始凭证,其约束力、基本用途和基本用途与税务机关书写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完全相同。
因此,打印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以作为净利润抵扣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确规定:
如中小企业应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但未取得,或已取得未经审计的发票等外部凭证,支出符合实际且已发生的,应在当年最终结算期末前要求对方在北京补充更换外部凭证。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可以作为净利润抵扣凭证。
在补换发票等外部凭证过程中,如果中小企业因注销、撤销、非法吊销许可证、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类似因素导致补换发票等外部凭证困难,其费用可根据以下信息确认支出的可信度后,从净利润中扣除:
(一)工商注销、政府机构撤销、纳入异常业户、破产公告等其他外部凭证因素证明的信息。;
(二)相关业务和娱乐合同或协议;
(3)非现金方式支付的支付凭证;
(四)铁路运输认证信息;
(5)货运仓储、南行运输对外凭证;
(6)中小企业的会计记录等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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