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模式」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21-04-13 13:53:44
为了保障公平,促进企业伦理独立,规范企业信息公开,加强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中央政府控制绩效,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制造、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等步骤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行使职权的步骤中生成的能够反映企业情况的信息。
企业信息公开要实事求是,第一时间进行。公开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间谍、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知情权的,应当报保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安全行政机关批准。天津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开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标注册或者隐私的,应当报以代理记账方式的下级部门审批。
代理记账模式省、自治区、直辖市天津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社会金融机构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的总体要求,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和监督企业信息公开代理记账模式管理,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明确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开的管理工作。天津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多数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的明确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因行使职权的步骤而导致的下列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因行使职权的步骤造成下列企业信息公开的: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开该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开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金融机构信息平台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代理记账模式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注册企业成立前夕,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并公布报告。
企业报告的详细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通讯地址、四级站、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关闭、清算等存在和稳定的信息;
(三)企业设立和企业融资入股情况;
(四)企业为信用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出资额、筹资周、筹资方式等信息;
(五)记入公司主要股东股权转让等股份变动信息;
(六)从事互联网经营管理的企业和淘宝网站的名称、网页等信息;
(七)职工总数、资本总额、债务总额、内部担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销售收入和支付总额。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七项规定的信息应当由企业公开。经企业同意,国民、财团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开的信息。
企业应当在下列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向社会公布本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公示责任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政府部门和企业对其公开信息的可信度和及时性负责。
如果政府部门发现其公布的信息不准确,应尽快予以纠正。国家、财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明政府部门公布的信息不准确的,无权要求政府部门改正。
企业发现公开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第一时间予以纠正;但企业报告中公开信息的修订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同时在公共代理记账模式下显示。
国民、财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发布的信息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财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法明确规定公开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代理记账方式,对JA企业数量进行随机摇号,确定被随机抽取的企业,并组织企业公共信息状况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书面检查、调查核实、网络监控等方式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核查,可以交给律师经纪公司、税务代理经纪公司、辩护律师经纪公司等具有专业知识的政府机构进行相关管理工作,并非法依赖其他政府部门在代理记账模式下做出的核查结果或具有专业知识的政府机构做出的专业知识示范。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公示的违法信息报告进行抽查或者核实,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接受查询结果,反映真实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对于不配合法律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方式进行制度公示。
任何国家、财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开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非正常经营管理重点保护范围,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向社会公示制度,提醒其履行公示职责;属于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立法和行政事务法规给予违法处理;造成他人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列入经营管理异常重点保护的企业,依照本法明确规定履行公示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迁出经营管理异常重点保护区;未按照本法明确规定履行公示责任满三年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挂牌,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列入严重违法行为企业名单的企业法人或监事,3个月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人或监事。
企业被列入违法行为相当严重的企业名单,5年内不再发生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违法行为相当严重的企业名单。
大多数天津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约束功能,将企业信息作为中央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标、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授予产权等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环境因素,限制或禁止列入重点保护企业名单或经营管理中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的违法行为。
政府部门不依照本法明确规定行使职权的,由监察机关和上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人,坚持要求其负责人和其他必要的责任人员违法的,应当予以处罚;被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非法修改公共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公民、财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开管理中明确的行政事务侵犯其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依照本法明确规定公开信息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免除其公开信息的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政策职责的组织公开企业信息的,适用本法关于政府部门公开企业信息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集体工商户和贫困农民专业知识成员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本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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