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上海公司注册」最新税收优惠政策:2016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变化
2021-04-13 14:17:58
2015年9月2日,司法部、商务部发布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15〕99号)9月10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在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内实施和进一步扩大有关问题的新闻稿》(
商务部新闻稿2015年第61号
)。这六个专业
金融事务
监管文件让肖伟很难
所得税
减半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给小微企业带来了很好的机会,同时也让业内猜测2015年小微企业减免税如何计算。对此,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三大变化。
一是折扣范围进一步扩大。
国税发〔2015〕99号通知第一条规定:“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含30万元,下同)。对于两者之间的小企业和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纳税
所得税
。《通知》第三条还明确规定执行税发〔2015〕34号,可见,在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的范围内,2015年起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微企业从2015年10月1日起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小微企业,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但一般来说,只是扩大了折扣范围,并没有扩大折扣幅度。
二、折扣周一算。
虽然国税发〔2015〕34号和国税发〔2015〕99号确定的折扣截止日期没有变化,是2017年12月31日,但根据国税发〔2015〕99号通知第二条:“对于本通知明确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代表上海公司。可见,税[2015]99号以2015年9月初为界,将2015年至2017年整个三年优惠期划分为两个周一。2015年前9个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外商投资小微企业待遇。2015年10月至2017年初,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外商投资小微企业待遇。
三、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单线计算。
国税发〔2015〕99号通知要求小微企业2015年前9个月和后3个月的收入要分开计算,但在如何理解和实施单线计算的公共政策上往往存在一些误解或犹豫。本质上,这不仅仅是一个如何单线计算的问题,更是一个如何全面理解和准确执行财税[2015]99号通知的问题。
结合61号新闻稿的相关补充规定,笔者认为应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理解和执行:
1.符合折扣中规定的条件。如果2015年小微企业年均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下同),或者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或者2016年至2017年每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则小微企业可以将其收入减少至应纳税所得额的50%,然后向企业缴纳
2.一些符合明确折扣规定的情况(这种情况仅适用于2015年)。小微企业2015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高于30万元的,由于2015年9月初之前可减半的外商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仅限于20万元,因此9月初之前按全年折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享受减半的外商投资。
但自2015年10月起,可享受一半外商投资的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到30万元,因此10月至12月底折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享受小微企业外商投资,即10月1日后按经营管理结束比例计算的所得, 2015年至2015年底经营管理可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可按20%的税率缴纳。 这就是单线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
但必须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小微企业在2015年前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将实行外资减半预缴,因为
达成最终和解
金额已付,多退少补。
3.与折扣不符。小微企业2015-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每年30万元的,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根据61号新闻稿的明确规定,今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是由于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和少缴
达成最终和解
应该是有报酬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