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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注册」营改增配套文件: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21-04-13 14:18:06

商务部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建设服务税收征管暂行规定》的新闻稿

商务部新闻稿2016年第17号

商务部制定了《跨县(市、区)建筑服务业税率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商务部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司法部、商务部关于综合推广、

《体制改革通知》(国税发〔2016〕36号)和现行税率明确规定这是必要的。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县(市、区)政府机关以外的单位和集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个省、计划单列市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的,由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这一必要性。

不需要另一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

第三条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纳税责任发生的周数和国税发〔2016〕36号文件明确规定的计税方法,向建设服务负责人的固定行政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政府机构常驻负责人的固定行政机关审批缴纳。公司名称注册

《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工程合同中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属于国税发〔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旧工程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下列明确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从所得总价和额外费用中扣除分付款后的金额,按照2%的预征收率计算。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所得总价扣除分款和额外费用后的金额,按照3%的税率计算为预征税款。

(3).

跨县(市、区)提供的建设服务,按照总价和扣除已支付的分项费用后获得的额外费用的3%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金。

第五条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预缴应纳税额:

(a)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计税的情况下,应预缴的税款=(总价和额外费用-分付额)÷(1+11%)×2%

(2)如果公司名称登记税适用简单计税方法,则应纳税额为=(总价和额外费用-已支付的子付款)×3%

纳税人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在扣除已付分款后的金额为正数的,可以结转,在预缴税款时继续抵扣。

纳税人应根据建设项目提前计算应纳税额,并分别提前缴纳。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明确规定从总价和额外费用中扣除已付分付款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明确规定的有效汇票,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草案是指:

(1)从分包商处获得的2016年4月30日终了时发布的纺织品增值税文件。

上述纺织品增值税单据可作为2016年6月30日末的预缴税金抵扣联。

(2)2016年5月1日后由分包商发出,备注栏注明施工服务以县(市、区)和项目名称为准

(三)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汇票。

第七条提供跨县(市、区)建设服务的纳税人,在向以负责人定额为基础的建设服务行政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税率预缴表;

(公司名称登记ii)与雇主签署的施工合同和信件的副本;

(3)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副本和函件;

(4)从分包商处获得的文件和信件的副本。

第八条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可以从固定的建筑服务管理机构预缴的税率中提取材料,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如果扣款不全,则结转下期进一步扣款。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缴税款的,应当将完税凭证作为具有权利和效力的凭证。

第九条零星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单独开具税率凭证的,可以根据其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代表固定的建筑服务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开具税率凭证。

第十条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设服务,纳税人应单独设立预缴税金账户,并逐笔登记全部收入、已付分款、已扣除分款、扣除分款凭证电话号码、预缴税金电话号码、预缴税金完税单等相关明细,并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登记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预缴税款的周,按照国税发〔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缴纳责任发生的周和缴纳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应当根据需要向建设服务负责人的固定管理机构预缴税款。自应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未预缴税款的,由常驻政府机构负责人的固定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及有关明文规定办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政府机构常驻地的固定行政主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及有关明文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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