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公司」税务法规:房地产契税减免,哪些房产可以享受?
2021-04-13 14:18:09
问:随着房地产契税减免税收规定的出台,哪些房地产可以享受契税减免?北京注册公司
首先,根据税收规定
中华民国契税组织法
国务院令第224号第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战略单位承担的耕地、私人办公用房、教学、医疗、科研机构和军事基地,免征;
(二)城镇职工首次按时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新购住房因不可抗力造成住房损失的,还应当准予减免;
(四)司法部规定减免契税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明确规定:“经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改变农用地、私有房屋用途,仍属于本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或者免征的税款。”
二、根据税收规定,《商务部司法部北京注册公司关于住房、经济开发用房和房屋租赁有关税收制度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明确规定:
"……
(五)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以房代房,回购适合经济发展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发展用房的,免征契税。
(六)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用于经济发展的,在法定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第三,根据最近的税收规定,
关于房地产交易项目契税增值税变更外商投资的通知
”(国税发〔2016〕23号)明确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1)一个人购买总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唯一一套中产阶级住房(包括家庭中的买受人、配偶、未成年父母,下同),契税减征1%;总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契税减征1.5%。
(二)个人购买第二套中产阶级改良住房,总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减征1%;总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契税减征2%。
中产阶级第二套改善住房是指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中产阶级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
三.关于实施范围
广东省苏州市海淀区和广州市将不再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北京注册公司外商投资契税和第二条外商投资增值税。上述城镇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政策仍按照国家司法研究院
税务
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的变更
增值税
《政策通知》(国税发〔2015〕39号)。
本通知的所有明确规定适用于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周边地区。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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