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避税方法」G20盯上这6种无形资产避税手段
2021-04-16 16:27:22
在G20加速打击跨国公司避税的历史背景下,加拿大新闻媒体爆出某服务行业竞争对手W存在可怕避税的消息。研究者的研究不排除利用无形资产避税的风险。例外,根据税基侵蚀和收入转移联合行动(BEPS),G20重点项目将关注无形资产避税的六种方式。
昨天,根据加拿大的一份报告,一份报告称,加拿大服务竞争对手W公司已在15个外国避税天堂设立了78家子公司,通过海外业务减税。调查报告显示,2010年至2013年初,W在比利时盈利13亿美元,而缴纳的税款远低于1%。虽然今天无法验证这份调查报告的可信度,但可以肯定的是,谷歌、连锁店、巴塔哥尼亚、苹果等跨国公司都使用过类似的表述避税,而以无形资产转让价格为手段避税的问题已经列入G20重点项目要处理的问题清单。
在实践中,跨国公司以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的方式避税,G20重点项目会注意哪些方法?
首先,借助不同国家的不同司法管辖区,构建避税指令集。
大多数涉及专有新技术的跨国公司都愿意通过各国税务管辖的“真实空区域”来建立避税指令集。理论上,当协议与一些国家的国际法相结合时,避税是通过安全漏洞进行的。比如,在双重认定纳税村民身份的国际标准下,企业可以通过否认村民身份来避税,从而达到“贸易协议不付款”的视觉效果。近年来,新闻媒体频繁报道的一些全球知名电商企业,通过“双苏格兰指令集”和“双苏格兰,一个丹麦派指令集”避税。
其次,通过生产成本分担协议,将著作权分为立法基本权利和经济发展基本权利进行避税。
企业结构的商业价值是嵌入在产品中的版权和产品选择的口碑,版权显然可能是娱乐活动的开展。在生产成本分担协议下,企业可以将一部分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版权置于低税国所在公司的个人财产中,其赚取的巨大商业利润留在低税国顺利避税。正因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在版权上有这样的经济发展基本权利,所以它们可以在关联交易中作为资本、基本功能和可能性的主要承担者发挥主导作用,从实业家那里赚取利润。也是通过生产成本分担公司避税方法协议,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人为因素调节收入,降低企业整体税率,导致两国(周边地区)税收减少,侵蚀税基。
第三,设立避税天堂空覆盖公司或激增账户进行避税交易。
一些跨国公司处于避税天堂,并且膨胀
国际融资
中心设立空公司或浪涌账户,符合挪威政府(周边地区)立法要求的组织模式,但不从事制造、代工、管理等实质性管理和娱乐活动。子公司利用这些空外壳为股份、产权融资,向世界各地的其他子公司提供注册商标、新技术等优惠的使用,并通过这种方式将收益以低税率转移到周边地区,达到避税的目的。一般跨国公司只能通过全国的企业与国外关联方签订提成合同,但国外关联方未履行相应的职责,承担相应的可能性,不进行实质性的管理和娱乐活动,而是以提供授权的名义向全国的企业收取高额提成。
比如杭州某百货商场的批发企业通过高价转让的方式将境外注册的注册商标的立法产权转让给公司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境外批发企业按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避税地企业支付注册商标使用费空。本质上,企业在整个经营管理步骤中投入了大量的营销费用,培育了西化的服装品牌,但仍然向国外关联方支付了大量的服装品牌许可费,将全国企业产生的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侵蚀了中华民族的税基。
第四,采取自由采购和价值链设计的方式避税。
这样,跨国公司往往在发达国家设立子公司,履行实体公司避税方法的基本职能(如制造、营销或合同开发),并将这些基本职能定义为“原则上的基本职能”(如制造)或“选定子公司履行的基本职能”(如营销和合同开发),然后声称这些基本职能原则上只能获得利益。同时,由于子公司拥有无形资产的立法产权,因此向子公司收取了大量的特许权使用费,获得了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利润。
第五,无偿向国外出口无形资产,侵蚀了全国企业的利润。
2014年,中国的内向投资约为1400亿美元,成为资产净出口国。在“走出去”企业资金输出的同时,新技术的输出也越来越广泛。但公司避税方式在为国外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服务商誉、注册商标、专有新技术、客户形式等无形资产时,不收取相关使用费,存在无偿计提的现象,降低了全国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损害了中国税务的个人利益。
第六,支付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侵蚀了村民企业的税基。
在转让价格调查结果的管理中,最普遍的问题是企业向外国子公司支付费用进行避税。尤其是企业使用特许经营费时,往往达不到独立交易标准,甚至有些企业为自己的新技术或服装品牌支付版税。比如一个具有研发(尤其是)基本功能的企业,在相关新技术、专利、服装品牌的开发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并形成了相应的无形资产(尤其是西化的无形资产),但仍为其掌握的新技术或拥有的服装品牌向关联方支付使用费;有些企业为不能为经济发展带来必要或间接个人利益的优惠支付费用;一些实体基础功能企业(如合同制造商)在产品购销项目的转让价格政策中排除了新技术对其产品的附加回报,但仍向关联方支付大笔新技术许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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