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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避税方法」税总公告2016年第11号: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

2021-04-16 16:27:40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事务行为人的权益,促进权力下放,整合管理,完善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务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及其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息化行政事务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就税务行政许可的若干难点问题发布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1)中小企业印刷文件审批;

(二)延期纳税的批准;

(三)延期纳税的审批;

(四)税务变更支付限额的批准;

(5).

税控系统)最低投票日定额审批;

(六)预付利润的具体金额以外的其他

预付款方式的审批;

(七)审批非居民中小企业选择通过统计主要政府机构的娱乐活动缴纳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

二、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管理权的税务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事务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立法和规章决定。(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将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行政事务移交给其他行政机关。

(三)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对外流通、限时办结、窗口送达”的要求,集中受理办税处或中央政府公共服务二楼设立的窗口的行政许可申请,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未设立办税服务机构的税务机关指定内部政府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需要提交同级税务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

商务部指定公共服务部中央党部作为纳税窗口,集中受理向商务部提交的必要的行政许可申请,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新闻稿的明确规定进行。立法、规章和本新闻稿没有明确规定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在行政机关财务管理中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允许将明确规定的权利下放给下级税务机关。

(a)宣传。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服务大厅或者其他办公娱乐活动以及税务机关的搜索引擎上公布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前提、数量、程序、期限、所有报送材料的索引、申请表格的证明文件和服务指南。

(2)应用。国家、财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向具有管理事务权力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见附件1)和本新闻稿规定的申请材料。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的接收地点签字,并注明邮寄年份。

申请人可以向中介机构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居间人兼营委托事务的,应当出具有效证明和交付证明。

对于大多数合格的申请人来说,他们可以通过信件、电报、打字机、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网站来申请。

(3)验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作出以下处理:

1.不予受理。申请在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解决办法。

2.不予受理。申请违法且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决定不予受理,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申请表》(见附件1),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事务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3.告知已改正的材料。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正确,事后可以修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允许事后修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应当在事后一次性或者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1);文件不告知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个月内受理。

4.可受理性。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职责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补正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编制并交付《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申请工资避税办法表》(见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申请表》应当载明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完成期限,并对未纳入并行操作期限的管理方式和管理问题作出明确说明。

税务机关在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申请表》、《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申请表》、《税务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时,应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并注明年份。

(4)考试。税务机关在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以书面审查为标准;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细节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实。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管理事务权力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和决定。

税务机关在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对他人的根本个人利益有必要的,应当告知相关的利益欺诈基本权利。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欺诈行为没有解释和申辩的权利,税务机关应认真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欺诈行为的意见。

(5)决策。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事后或者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工资避税方式。税务机关事后能够作出决定的,应当事后作出税务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事后无法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但是,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争议或根本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通过自发讨论决定。

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并交付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证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并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在办税服务大厅或其他办公娱乐活动场所和税务机关搜索引擎上公开发布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需要颁发税务行政许可护照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行政许可护照。

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证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的基本权利。

给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只在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内有效。

(6)听证。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1.立法和规章明确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工资避税法/p>2。需要税务机关听证的其他涉及知情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3.税务行政许可必须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基本个人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基本听证权利后5日内申请听证。

听证会由税务机关负责依法行政的政府机构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税务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月底通知申请人举行听证的周和地点,并在适当的时候发布新闻稿;

2.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3.税务机关应当指定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播和税务行政许可有必要的个人利益的,无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真实情况和理由,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真实情况,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经过核实,经确认后提交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签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核实情况,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七)变更和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变更的书面决定。

被许可人需要延长非法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30个月内向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对工资避税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税务行政许可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书面决定。对该文件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

(八)特别明确的定义。中小企业由商务部确定印制税率专用发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央政府采购明确规定的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作出准予或不予中小企业印制文件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向被许可人出具经税务机关盖章的准证明文件。在明确公开招标程序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关立法和规定执行。

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客观条件发生根本变化的,税务机关可以因知情权的需要,非法修改或者撤销已经公布的税务行政许可。

除涉及国家间谍、商标注册或隐私的外,税务机关应在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大厅或其他办公娱乐活动和搜索引擎上,首次公布行政机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和并发运行的结果和结果。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期限以节假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先进的设备价值、新技术和自然资源,借助国家整合的金融机构数据共享和交换平台,建立和完善失信联合惩罚功能,促进申请人更好的金融机构成为税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条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公共服务和控制。

税务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娱乐活动进行非法监督检查。可以非法查阅或者缴纳避税方法的,要求被许可人提交相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根据真实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发现被许可人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务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和其他违法行为的,以违法行为论处。

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避税办法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工资避税办法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收回税务行政许可护照。

本新闻稿将于2016年4月1日生效。《商务部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同时废止。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附加:1。

2.

商务部

201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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