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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合理避税」财税2016123号:关于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21-04-16 16:27:57

江苏省、安徽省、陕西省、成都市、藏区、xi(自治州、省辖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如何避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关于防汛等车辆免征、

通知"(

国发[2001]39号)明确规定,2016年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专用车辆配置方案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批准的24辆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明确免税车辆见附图)。免税基准使用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过热取消。

购买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向驻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一套5寸车辆内外部彩色照片,并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列车长发放的“防汛专用车辆牌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关于如何合理避税的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基准再分配表、车辆内外彩色照片及“防汛专用车辆牌照”(照片及证件样式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委托方“地方//货运劳动税司/车辆购置税司/国家税务总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地址下载),为新购置的单位同时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因素仍在免税范围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组织法》第十五条缴纳车辆购置税。

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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