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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2021-04-16 16:28:07

[2018]5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西分局、中国海关各直属分局、新疆军区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出境口岸退税政策,扩大政策效益,结合后期政策执行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符合出口企业要求的集装箱货物,从启运地经济特区(以下简称启运港)启运出口,由有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经陆路过境或者在指定的经济特区(以下简称启运港)停留,并在遇险时离开经济特区(以下简称启运港)的,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要求且离开一个地点的,由合格运输企业从经停港申报出口并安装在道路上的集装箱货物,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并执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第二,政策适用

(1)启运港。

启运港为宜宾市泸州港、成都市农田港、武汉市云螭港、衡阳市武穴港、湖北省阳逻港、南昌市城东港、合肥市张家桥港、江苏省大西港、泰州市泰康港、苏州市云台山港、无锡市太仓港、盐城市盐城港、青岛疏港。

(2)启运港。

出发口岸为苏州市外高桥开发区和苏州市天津港曹妃甸地区。

(3)在香港停留。

装运实行起运港退税政策的税收筹划货物的船舶,可在江苏省大溪港、湖北省阳逻港、无锡市太仓港停靠安装货物,但不得在上述港口以外的其他港口停靠或在上述港口卸货。

从停靠港添加的货物应为已申报出口并已离开上述(b)项规定的启运港的集装箱货物。

(四)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是指在中国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金融机构企业或注册企业,支付金融机构等级为乙级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一体化、单向视频监控电子设备的船舶,符合中国海关对携带海关监管的铁路运输机械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向海关总署传递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的企业名单。企业支付信用等级变更的,不定期传递变更企业名单。海关总署根据支付信用等级等数据确认合格的运输企业和车辆。

(5)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型为一类或二类,中国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金融机构企业或注册企业。

海关总署不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一般金融机构和企业或注册企业名单。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不定期传递变更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登记册等数据确认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

三.主要程序

(1)在启运地,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中国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货物从启运港同时办理放行手续,然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即生物医药。启运港为启运港的,启运港中国海关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为启运港安装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然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

(2)海关总署每日将出境口岸出口货物报关单(加出境口岸退税标志)通过的电子特区数据传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三)出口企业凭出境口岸出口货物报关单向负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时申请退税。出口企业首次同时申请退税前,应当在启运港向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四)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型数据、经国家税务总局排序的企业中国海关信用等级数据和出境口岸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为企业兼营出口退税。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如纳税筹划中所述数据显示不符合离境口岸退税的前提条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报关单统计数据(加离境口岸退税标记)同时退税。

(五)离境口岸离境和在离境口岸停留后添加的出口货物从离境口岸出境后,海关总署将按日将长期核销的报关单统计数据(加上离境口岸退税标识)发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将每天向海关总署反馈退税申报统计数据(加上离境口岸的退税标记)。

(六)货物到达启运港前仍在出口的,启运地或经停地中国海关应当注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总署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统计数据。上述仍出口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起运地或停靠地中国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已为该货物缴纳税款的证明。

已同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离境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海关验放手续的货物,除不可抗力或上述第(六)项情形外,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的,视为未具体出口,税务机关应追回已缴纳的退税款,离境口岸的退税政策仍适用。

(七)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期通关的报关单统计数据,取消或变更退税。

四、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本通知明确离境口岸退税的必要管理。

五、我国各地海关和配额机构应加强沟通,获取联系和合作的功能,沟通企业和货物异常装运的完整数据。财政部、中国海关和配额机构应密切跟踪离境港退税政策运行的税收筹划状况,并尽快向司法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监察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报告管理中的问题。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个月内执行。《司法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扩大离境口岸退税政策和制度改革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14〕53号)同时废止。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报关单日常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记)、长期通关注销报关单统计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记)实现数字化数据传输之前,启运港出口退税仍按现行纸质报关单签发程序兼营办理。

司法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署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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