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理避税方法」税总解读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范围
2021-04-16 16:28:39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昨天,商务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新闻稿(以下简称新闻稿)。现在解释如下:
1.这篇新闻稿的主要历史背景是什么?
今年以来,国际经济发展形势变得更加简单。中华民族的经济发展处于“三阶段叠加”的下一阶段,舆论对经济发展的下行压力较小。为此,国家实施的定向调整进一步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以在货币政策上下大力气,减轻创业者的创新负担,使现在的“小微企业”赢得可持续发展的大好前途,从而进一步保存就业发展潜力和经济发展的长期体力。继去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从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后,去年8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2次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扩大至以下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的小微企业。9月2日,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15〕99号),明确将小微企业减税范围扩大至30万元。清除后
定义明确。
为大力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经济发展基本决策,确保首次纳税和准确享受外商投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在保持原有税收征管运行清晰、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方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起草了本新闻稿。同时,这份新闻稿详细说明了去年第四季度新旧政策衔接和今年最终解决的所有困难。
二、外商新投资小型微利企业主要有哪些税收优惠?
新的外商投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是将原来的国际标准减半征税,从20万元以下纳税扩大到30万元以下纳税,从去年10月1日起执行。开放政策主要惠及今年累计收入或应税收入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3.外商投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是否受征收方式限制?
自2014年起,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小规模微利企业所得税,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制。根据本新闻稿的明确规定,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小微企业所得税,无论采用审计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微企业的具体要求。
4.外国投资者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吗?
为了推进财政行政事务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企业合理避税方式的管理程序,自2014年11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修订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季度、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合理避税方法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设计了小微企业各判断前提的基准,在征管操作的各个环节都有了简化备案的新技术前提。为此,该新闻稿明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任何手续,但可通过单独审批享受外商投资。本年度末最终结算时,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写“资本总额、职工总数、所属企业、国家限制和禁止类企业”栏目,办理备案手续。
5.企业提前还款,如何享受小微利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
为了方便小微企业享受外资,便于税务机关通过征收管理的应用来监控和落实这笔外资,本新闻稿区分了“老小微企业”和“新小微企业”。
对于上一年存活下来的“老小微企业”。税务机关通过上一年度的结算支付情况进行统计数据关联(如果每年第一季度没有上一年度的结算支付统计数据,则根据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的提前还款情况进行统计数据关联)。如果上一次缴费在本年度满足小微企业的前提下,只要年度累计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税务机关将通过审批申请协助小微企业享受政策。该新闻稿明确规定,对采取查账征收、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只要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即可享受小微企业预缴所得税减半的政策。为了让更多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本新闻稿采取更加开放灵活的方式,享受外商投资小微企业所得税预缴项目。上一年度未达到小微企业要求的老企业,在预定年度达到小微企业要求的,经批准可享受此项外商投资。
对于“新小微企业”。由于新设立企业年度没有“资本总额、职工总数”等基准,为了简化操作,使更多小微企业受益,税务机关在预缴审批程序中只看“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的基准。如果今年累计金额不超过30万元,可以实行减半征税政策。
六、企业提前享受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结算缴纳时怎么办?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前提,如资本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今年的基准,需要根据企业的平均年状况来判断,最终的判断只有在最终结算的时候才能做出。对于在季度和月末提前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的外国投资者,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国际标准进行判断。今年企业所得税现行纳税申报表设计了“资本总额、职工总数、属于企业、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等栏目,方便了税务审批,也方便了征管应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国际小微企业标准。对于已经享受外商投资预付项目的企业,如果今年最终结算支付不符合小微利企业的前提,需要补缴税款。
七.去年第四季度外商投资的衔接问题及2015年的最终结算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引进新的外商投资后,有哪些纳税企业可以享受上一年度的外商投资减半征税?
一、年平均累计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二、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以后设立的年平均累计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在减免税减半的范围内,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由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下政策下企业合理避税办法实施周是如何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2次国务院决定,本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样,经季度审批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在2016年1月享受减半的减免税政策,当年10月1日以后实现的收入按企业合理避税方法底部征收。本次政策变更仅涉及今年累计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微企业,对其他小微企业没有负面影响。
(3)本年度累计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平均累计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能否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不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是一种国际增值税。由于新的外商投资小微企业所得税自去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新的外商投资小微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去年10月1日以后的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明确规定新的外商投资主要涉及去年10月1日前设立的小型微利企业,年累计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需单线计算其10月1日前后的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
10月1日前的收入部分,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外商投资减税,按20%计税;10月1日后,所得部分减半征税,相当于按10%纳税。
(4)对于本年度累计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计算第四季度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如何享受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减半纳税和最终结算的政策?
1.对201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年平均累计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必要额度减半征税,无需计算第四季度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2015年10月1日前设立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平均累计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根据《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合理避税办法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15〕99号)和本新闻稿明确规定,根据“2015年10月1日后经营管理结束,2015年对其经营管理进行账务处理,
例一:小红高盛成立于2014年3月,前夜符合小规模、低利润企业的前提,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每季报税。2015年12月31日,企业计算的年平均利润为30万元。
小红高盛2015年具体管理结束时间为12个月,2015年10月1日后管理结束时间为3个月。
小红高盛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审批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具体利润额= 30×(3÷12)= 7.5万元;适用减税政策的具体利润额= 30-7.5 = 22.5万元。
小红高盛减税= 22.5×(25%-20%)+7.5×[25%-(1-50%)×20%]= 1.125+1.125 = 2.25(万元)
例二:红星报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规模、低利润企业的前提。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按季度报税。2015年12月31日,企业计算的年平均利润为24万元。
红星报成立于5月10日,2015年经营管理结束从5月底开始,平均每年经营管理结束8个月。
红星报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审批期限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具体利润额= 24 × (3 ÷ 8) = 9万元;适用减税政策的具体利润额= 24-9 = 15万元。
红星报减免税= 15×(25%-20%)+9×[25%-(1-50%)×20%]= 0.75+1.35 = 2.1(万元)。企业合理避税方法
例三:新兴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3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前提。采用查账征收,按季纳税的方式。2015年12月31日,企业计算的年平均利润为25万元。
新兴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合理避税办法建立于8月30日,从2015年经营管理期末的8月底开始计算,平均每年经营管理期末共计5个月。
新兴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审批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具体利润额=25×(3÷5)=15家企业合理避税方式为1万元;适用减税政策的具体利润额= 25-15 = 10万元。
新兴LLC减免税= 10×10(25%-20%)+15×10[25%-(1-50%)×20%]= 0.5+2.25 = 2.75(万元)。
例4:丁琪媛物业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3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前提。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按季度报税。2015年12月31日,企业计算的年平均利润为23万元。
丁琪媛物业公司成立于10月30日,2015年的收入都满足减半征税的前提,所以10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收入不必划分。
丁琪媛物业公司减免税= 23×[25%-(1-50%)×20%]= 23×15% = 3.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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