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报税」重磅新政!建筑服务营改增适用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2021-04-16 16:28:49
司法部、商务部现已发布《关于建筑服务业改革体制改革的改革政策的通知》等。(国税发〔2017〕58号),对改革体制改革中的建筑服务业等政策进行了相关补充,并废止了36号通知所附的部分法律,具体如下:
一、工程承包单位为企业的纳税申报建筑材料的混凝土、基础和整体结构提供工程施工服务。
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单独购买企业纳税申报表
钢板、钢筋混凝土、砌体材料和预制构件的全部或部分。
应用简单的计税方法计算税收
。
在混凝土、基础、整体结构范围内,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总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13)附录B中“混凝土与基础”、“整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范围执行。
二.《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制度改革》(国税发〔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义务人以预付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支付责任发生的周为收到预付款之日”。
3.在收到通过缴纳税款提供的建设服务预付款时,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预付款的金额从外包款中扣除。
根据现行明确规定,建筑服务应以预付增值税的工程项目为基础,在预收税款时,建筑服务以预付增值税为基础。根据目前明确的规定,收到税款时,无需在政府机构所在地提前缴纳增值税。
一般征税项目的预征税率为2%,简单征税项目的预征税率为3%。
四.纳税承包土地通过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畜牧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v、
自2018年1月1日起,
,银行开展贴现、贴现业务,以持有公司纳税申报表债券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利息服务的周转,计算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政府机构对贴现利息收入额已缴纳增值税的债券进行贴现,政府机构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增值税制度改革
(国税发〔2016〕36号)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明确规定从增值税到增值税体制改革的过渡政策
(国税发〔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四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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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服务业改革及其他业务改革体制改革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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