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理避税大全」六类出口退(免)税事项今后这样办理
2021-04-16 16:29:0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部分<企业合理避税大全/p >财务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关于管理企业合理避税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研究院)
金融事务
局2015年第56号新闻稿(以下简称56号新闻稿),其中第三条规定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等6项非行政审批项目,将原审批制度改为备案管理。对此,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在办理日常退(免)税业务时,应把握和注意以下事项。
首次申报:资质由申请变更为备案
改革规定:56号新闻稿第3条第(1)款规定,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备案并申报退(免)税。主要信息包括: <企业合理避税全集/p> 1。详细填写《出口退(免)税实际原始记录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必须从财务登记的银行账户中选择。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备案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注册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并已提交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全权出口协议,无需提供第2项、第3项信息。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政策变化:一是原企业合理避税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前还应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现提供《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二、原企业合理避税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应在取得贸易商户备案登记或签订第一份出口协议后30日内,同时进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证。现在改为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备案,30天内无周限;三、原政策规定,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手续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处罚。开放政策将出口退(免)税资格改为备案管理后,该规定仍具有备案管理的执法职责。
注:一是出口企业未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超过申报期限申报的,不能兼营和退(免)税;二、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备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应多次使用,纠正后通知出口企业备案;三、同时具备出口退(免)税资格的出口企业,无需重新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
资质变更:30天内变更备案明细
改革规定:56号文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明细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月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同时变更备案明细。
政策变更:一、如原政策规定出口退(免)税资格明细发生变更的,必须在变更月30日内填写《出口退(免)税资格变更通知书》,期初政策变更为《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二是出口退(免)税资格变更审批改为备案,超过30天期限的处罚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了呼吸困难。
注:一、出口企业如需变更“退(免)税方式”,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结清退(免)税,同时进行变更,并在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记录变更后的次月起,按变更后的退(免)税申报退(免)税;二、在备案变更前,所有出口货运必须按变更前的退(免)税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的出口货运退(免)税。
取消资格:纳税结算和撤销备案
改革规定:56号文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结清退(免)税,并同时办理。
政策变更:原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同时注销时,应填写《出口退(免)税资格注销通知书》,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如仅申请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而未办理财务注销登记,需填写《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通知书》。在开放政策中,取消了《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变更了明细。
注:一、出口企业申请注销财务登记,应先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销出口退(免)税备案,同时结清出口退(免)税。认证取消后,不允许申报出口退(免)税;二、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撤销时,所提供的信息应完整有效。
采购国产电子设备:退税资格由认定改为备案
改革规定:56号文第三条规定,取消政府机构采购的国产电子设备开发退税资格,实行备案管理。
政策变更:原政策规定,研发政府机构或中央采购退税用于采购国产电子设备的,需持以下资料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认证手续。主要信息包括机构许可证备案和机构政府代码证书(复印件和信函)、财务签发备案(复印件和信函)、退税账户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开放政策明确取消认证,并将其改为备案。
注:第一,属于
税率
普通百姓企业的合理避税是通过政府机构或中心采购和购买国产电子设备获得的
税率
专用发票应当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申报退税;二、取得的税率发票已申报抵扣的,不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税率发票不申报抵扣进项税。
企业集团:核心成员企业向其总部提供记录信息
改革规定:56号新闻稿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企业集团按照从美国购买相当于进口运费的金额申报免税、退税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向企业集团总部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
主要信息包括:企业集团核心成员企业备案表及其电子申报统计、企业集团总部及其受控制造企业许可证备案函、企业集团总部及其受控制造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函(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证明表)以及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政策变化:一是将原《企业集团核心成员企业认定通知书》变更为《企业集团核心成员企业备案表》,在收购相当于美国进口运费申报免税退税的企业集团后,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集团总部和核心成员企业的居民身份传递《企业集团核心成员企业备案表》;二、原认定和批准同一企业合理避税的省市的规定,由控股公司总部省市税务局改为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转省市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抄送企业集团总部和核心成员企业常驻税务;三是原规定不在同一个省,审批由控股公司总部省税务局改为控股公司总部主管国税机关,逐层传递到省税务备案。省税要向企业集团总部和核心成员企业的居民税清算;四、原规定不在同一省的认定审批由控股公司总部省级税务所改为控股公司总部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转商务部备案,商务部逐级向企业集团总部和核心成员企业税务清理。
注:企业集团总部提供的上述备案材料齐全,且《企业集团核心成员企业备案表》内容符合要求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备案。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反复告知企业,待纠正后备案。
边境地区小规模商业贸易全程申报:从备案登记到备案核查的转变
改革规定:56号文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外商(外国企业、外国第三方)在边境地区以小规模商业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具有完全权限,出口企业自货物申报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年度为准)的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止,在每个税率的纳税申报月内,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全面申报备案。
主要信息包括:企业相关人员签署、单位盖章的纸质《境外企业和境外第三方申报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备案表》及电子统计数据;全权委托出口协议的副本和信函。如果全权委托出口协议以中文起草,应同时提供中文版本;委托方代理证书或境外边民边卡复印件及信函。
出口企业对外国企业和外国第三方在边境地区通过小规模商业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已按上述规定备案的,不属于税率应税范围,只申报代理费收入税率。
政策变化:一是原政策规定的《边境地区小规模商业贸易外国企业和外国全权第三方报关出口货运备案表》变更为《边境地区小规模商业贸易外国企业和外国全权第三方报关出口货运备案表》;二、取消原政策规定的《边境地区小规模商业贸易外国企业和外国全权第三方出口货运申报备案核销单》,由主管税务机关不定期核实边境地区小规模商业贸易外国企业和外国全权第三方出口货运备案情况, 发现出口企业未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全面申报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注:出口企业在边境地区以小规模商业贸易方式全权申报出口货运,属于国家具体取消出口退(免)税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税率。
销售税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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