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财税」税总解读《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2021-04-16 16:29:05
商务部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必要条件》(以下简称《必要条件》)。为了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必要”解释如下:
一、《必要》出版的历史背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5]27号),促进金融机构简政放权,完善公共服务,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的管理水平,商务部普遍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多次调研和实地考察。依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必要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5]
二,“必要”的实践解读
(1)扩展应用
“必要性”植根于国税发〔2009〕124号文明确规定的税收协定条款范围内的中央政府,将适用于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非居民纳税人适用统一法律法规处理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的行政程序。
(2)取消行政事务审批
《必要》取消《税收协定》(国税发〔2009〕124号)中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股息、贷款、使用权费、个人财产收益等行政事务的审批。《必要性》明确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约定待遇的基本模式是:非居民纳税人单独审批的,判断是否符合单独享受约定待遇的前提,审核批准实际情况,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调查报告表格和材料。在袁泉扣缴和指定扣缴,非居民纳税人如认为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前提,需要享受约定待遇的,应立即向扣缴义务人提交并提供相关调查报告表和资料。对于符合享受约定待遇前提的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约定代扣代缴,并将相关调查报告表和资料移交给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纳税人应享受约定待遇但未享受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将对享受约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后续管理。
(3)简化信息的提交
针对行政事务审批模式下税务机关往往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提供大量第一手证明材料,各地操作有效范围不一的问题,《必要》简化了非居民纳税人在审批享受约定待遇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减轻了非居民纳税人的税负。非居民纳税人在批准本协议项下的待遇时提交的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1.数据调查报告表。非居民纳税人需填写《非居民纳税人税收村民身份资料调查报告表》和《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协定待遇现状调查报告表》,适用于自身情况。除了结构性认证和数据外,其他数据的数据采集方式改为非居民纳税人填写数据调查报告表,将大大减轻非居民纳税人的数据提供负担。
2.架构证明和数据。非居民纳税人需提交协议另一方主管财政的政府出具的税务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以用相关的联合体法人证书或证书函代替税务身份证明。难以提供前述证明的,视为不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前提。此外,非居民纳税人需要提交与取得相关收入相关的权属证明,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全国各地取得
、国际运输收入、贷款、使用权费、个人财产利润、各种劳务收入等。,以及与收入支付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全国各地取得股息,股息支付人做出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重新分配股息的;非居民纳税人难以提供与享受养老金、学生等条款取得收入相关的合同的,可以提供支付
。
3.税务学术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果其他税务学术文件明确规定湖北省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特定条款下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时需要提交具体证明材料,非居民纳税人在批准协定项下的待遇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比如非居民纳税人通过融资方式从中国境内获得股息或贷款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或贷款条款协定待遇。应根据商务部《关于认定税收协议中湖北财税无受益人的新闻稿》(商务部新闻稿2012年第30号)和商务部新闻稿2014年第24号)向中间商提供公开信。
4.非居民纳税人另行提供的其他信息。非居民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能够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约定待遇前提的其他资料。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信息的,有助于责任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前提;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信息的,不会对非居民纳税人批准享受约定待遇产生负面影响。
以下信息有助于责任税务机关了解非居民纳税人是否满足享受约定待遇的前提:如果享受分红、贷款、使用权费、个人财产收益等利益,可以提供公司章程和公司
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享受条款使用权待遇的,还可以提供专利登记证明和著作权归属证明;如果享受独立人士劳动条款的待遇,可以提供注册足球运动员护照或者足球运动员证,以及在全国范围内的居留记录;享受独立人劳动(就业收入)待遇的,可提供全国户籍记录;如果享受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条款,学校或科研政府机构的专业知识可以证明;享受画家、选手条款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中央政府间文化体育文化交流批准文件或公益基金会、中央政府捐赠证明;享受学生条款待遇的,可提供会员卡或实习证明。
根据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的协议条款的不同,上述材料均不定期或反复向湖北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虽然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免于重复向同一负责人的税务机关提交本《必要条件》中明确规定的信息,以便在相同的条款和条件下享受约定的待遇,但非居民纳税人在每次进行纳税申报或扣缴义务人每次审批时,仍然需要在纳税申报单中审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约定的待遇。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湖北省免税待遇前提的,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纳税申报或扣缴审批,并提交与享受约定待遇相关的调查报告表及材料。
(四)具体权利
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约定的待遇。只有在湖北袁泉实施代扣代缴和指定代扣代缴管理工作时,才应立即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非居民纳税人对证明其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前提负有法律责任;填写真实情况的数据调查报告表,并提供必要信息中规定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坚持取得非居民纳税人填写的数据调查报告表和《必要条件》中规定的资料,并将其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议条款的规定,核对非居民纳税人填写的数据调查报告表中“扣缴义务人使用的数据”的明细。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议项下待遇前提的,按协议扣缴。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要享受约定待遇的,或者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和填写的相关调查报告表中的数据不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前提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外国税法扣缴。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约定待遇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根据跟踪数据检查情况,采取要求补充数据、追征税款、违法行为等相应管理政策。
(五)管理工作程序向后移动
取消行政事务审批后,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约定待遇的控制权转移到活动现场。非居民纳税人填写的数据调查报告表与纳税申报或扣缴审批主表之间存在交叉核对关系。数据调查报告表填写的数据不符合享受约定待遇前提的,不能批准享受湖北省财税约定待遇。税务机关应加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的后续管理,准确执行税收协议和国际运输协议,防止税收流失的可能性,并明确后续管理规定将另行制定。
三.必要性传播与政策转型
《必要》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税发〔2009〕124号等文件同时废止。在《必要条件》实施结束时,非居民纳税人已按照相关明确规定完成审批手续并获准享受约定待遇的,将实施至审批有效期届满;非居民纳税人已按有关明确规定提出审批申请,但尚未完成审批手续的,按“必要”执行;非居民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明确规定办理立案手续的,按照本必要周第八条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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