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财税网」营改增对保险公司保费核算的影响
2021-04-16 16:29:29
司法部和商务部于2016年3月24日联合发布了《综合推广》
《体制改革通知》(发[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明确规定,银行业将于5月1日实施营改增。对于保险行业来说,“营改增”会对银行的税率、台州财税网及其业务模式等多方面产生小的负面影响。本文围绕“营改增”,具体分析其对保费收入审计和统计数据的负面影响。
(1)需要
在的产品范围内
根据36号通知的明确规定,银行的主要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和国际金融产品转移收入将适用增值税,而保费收入超过一年的寿险产品的保费收入列为增值税免税政策。一般来说,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经营管理的大部分寿险产品的保费收入都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以下短期寿险产品(主要是短期健康险、意外险)的保费收入,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一年。
(二)可以免征增值税的产品
根据司法部、商务部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和《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明确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转型政策的明确规定》、《港口应税行为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明确规定》等四项配套政策,保险行业在现行营业税制度下享有的税收,
增值税变更后,所有产品将延期,上述免税政策的产品将备案管理。
具体来说,人身保险本公司一年以上的免税寿险是指一年以上还本付息的寿险、回国养老保险、一年以上保险的健康险。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免税产品主要包括农业保险、一年及以上健康险、重疾险、进口金融机构险、进口旅客险、海上保险(主要是远洋船舶险)和特殊保险中的卫星发射和在轨运行险(见图13.1)。
保险行业以前实行的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即假设台州财税网保费收入为1.00元,营业税税率为5%。资产负债表的利润表反映保费收入100元,营业税5元(100× 5% = 5)。
“营改增”后,增值税是附加税,不会计入保费收入。假设收益不变,增值税率为6%,客户仍会在一定程度上支付100元的保费,利润表反映的保费收入将变为100/1.06=94.34元,而增值税94.34×6%=5.66元不会进入利润表。
综上所述,保费收入由“营改增”前的税收变为“营改增”后的免税,有效范围缩小。所以在收益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保费收入会减少。
本着增值税征收的范围和必要性,我根据1-4月份保险业保费结构计算了企业保费,得出了“营改增”对保险业审计结果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具体如下:
1-4月应税保费收入约占23.6%。按照这个比例,“营改增”实施后,保费收入可能下降1.3%左右。
“业务改革和增加”政策的实施最终将对银行业产生负面影响,这是企业改变可持续发展方式、改变产品结构和加强组织的未来。尤其是个人财产银行,他们的产品大多不具备大部分保险公司产品的免税特性,所以“营改增”对他们的负面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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