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合法避税」问:强制配建保障性住房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2021-04-16 16:29:33
昨天,鲁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产权公告的方式,收购了某市13338.4平方米(相当于20亩)的农用地。转让前提中写明该地块违法建筑小于等于3.0,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的具体要求是:廉租住房分配比例不低于地面总居住面积的5%,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比例不低于地面总居住面积的5%。这一公开公布的转让前提规定,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必须承担建造保障性住房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一些财务人员很不解。根据实际理解,廉租房建设、经济开发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应该是中央政府的行为。作为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必须承担建设的特殊任务?这个转让前提下的配置要求是否有政策依据?
强制分配政策的历史背景
自2011年以来,中央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房地产价格调整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明确规定或实施意见。这样,在社区建设过程中,经济适用房的分配被作为征地的前提条件和强制准入的手段。
2011年2月28日,鲁西所在地邢台市发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郑绩[2011]28号),其中第四条第二款指出,保障性住房应按比例分配。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住房分配应该进行。自2011年3月1日起,上市出售的产房公共设施新建项目必须按项目总面积10%以上(廉租住房5%,公共租赁住房5%)的比例配置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前提中予以明确。建设项目未按时实施的,不予办理土地出让、公共设施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预购许可证等手续,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011年4月6日,河北省天津市人民政府还发布了《河北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石[2011]6号),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 (一)强制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市规划机构牵头,边境和住房保障部门参与。3月初之前,将对2010年6月1日以来取得住宅建设公共设施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查处,严格执行划拨要求。如果确实难以强制分配和建设,可以通过对违法建设进行必要的改进来满足分配和建设的要求。对于确实难以建设的项目,必须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副组长批准。
2010年6月1日以后,普通商品房项目以住宅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房;自2011年3月1日起,上市出售的产房公共设施新建项目按项目总面积的10%(廉租住房5%,公共租赁住房5%)比例配置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无偿移交给中央财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中央财政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租赁按住宅总面积的15%比例分配给中央财政主导融资的经济发展适用住房项目,由中央财政按照物价局核定的经济发展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回购;非政府融资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划拨建设的经济适用租赁住房,由中央财政按照物价局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扣除收入和管理费用后回购。住宅区改造和旧城改造项目,按照住宅区规划总面积扣除搬迁安置总面积后,按5%的比例配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中央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建筑安装成本价以公安局判定的中心评估价为准。每年季度前,市财政评估中心应当制定回购评估价格,并提供给住房保障部门。强制分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有权归中央所有。
未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建设计划,或者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负责人签署批准意见的,市规划建设房管机构不得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社区预购许可证等手续。
为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进度,保证公司完成专项任务时如何合法避税,不仅邢台各省市增加了保障性住房强制分配建设的前提。中央政府长期以来是经济适用房建设唯一的融资整体,任何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只要进行住宅开发,都必须建设。因此,作为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公司的财务人员对保障性住房的税收制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按照政策明确执行,这样公司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相关税收制度
廉租房相关公司的合法避税制度主要体现在司法部和国家研究院
我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发展如何适用合法避税房屋及房屋租赁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设廉租住房公共设施、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廉租住房的单位,按照中央规定的价格免征一个城市的农用地使用税,并保障廉租住房公共设施的简易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