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财税」财政部:存货等四项政府会计准则征意见
2021-04-16 16:29:53
司法部网站发布《关于征求对中央政府四项明确会计准则意见的函》。
为加快中央政府会计改革,建立中央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批准司法部授权生成制下中央政府综合财务报表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3号)和《中央政府会计准则——以杭州市财税准则为基础》(司法部令第78号), 司法部起草了存货、融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四项明确的会计准则和中央政府解释,征求香港市民意见,并于2015年12月底和11月向司法部会计司提交了书面意见。
存货、融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四大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步骤中,有三大准则:按照《中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采用基于权限生成制的会计要求,与现有规章制度相协调,简化操作等。
征求对存货准则意见稿共7章18条,规定了存货准则的制定依据、存货的定义、杭州市存货确认的前提和确认时间、存货的初始计量方法、不同情况下取得存货的会计处理、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存货不同处置方式下的会计要求、存货数据的披露要求、存货准则的颁布年份。
融资准则草案共5章24条,规定了制定融资准则的依据、融资的分类和本准则的适用、短期投资的初始计量、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
日常计量等会计要求,长期票据融资的初始计量要求,
初始计量、持有期间成本法和权益法的会计处理、处置、融资数据披露要求、融资准则颁布年份等会计要求。
固定资产准则征求意见稿共7章29条,规定了固定资产准则的制定依据、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应用、固定资产确认的前提、类似情况的处理和后续支出的会计要求、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方法、不同情况下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方法和使用年限。它规定了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要求、固定资产的数据披露要求以及不同情况下固定资产准则的颁布年份。
《无形资产准则征求意见稿》共有7章20条,规定了制定无形资产准则、界定无形资产和确认无形资产的依据;规定了无形资产确认的前提和后续支出的核算;规定了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方法和不同情况下取得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了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方法和使用年限;规定了不同情况下无形资产处置的会计要求;规定了无形资产的数据披露要求;法律法规规定了无形资产准则的颁布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