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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税的方法」案例分析医药企业日常经营中涉税处理的合法性

2021-04-16 16:30:30

特殊情况

外国制药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药品。根据今年2013年企业所得税审批情况,2013年企业销售额25亿元,创业生产成本9亿元,销售费用13亿元,管理费用9000万元。其中工资3.2亿,业务招待费1.3亿,业务宣传费5.3亿。根据企业2013年明细账,组织销售旅游、举办研讨会费用为1327万元;企业聘请专业知识推广公司对某些药品的音像推广,并根据推广药品的销量收取佣金;聘用母公司晋升时,母公司根据晋升发生的费用,加5%的增值税和5%的收入作为晋升奖励。企业不监督统计母公司的推广程序、视觉效果、费用,只按照母公司出具的需求稿支付推广费用,1.3亿元。根据2013年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和明细账,企业聘请经理审批的,只能在医药报刊上进行药品政治宣传;在公共场所向香港市民随机发放具有电视广告物理属性的小礼品,费用为4200万元。根据企业2013年的总账和明细账,企业在经营管理步骤中,召开了有参加诊疗的医生参加的药物疗效说明座谈会,支付了会议费和讲师报酬作为企业所得税前的销售费用,费用为7.3亿元。

涉税待遇的合法性研究

一、销售选择研讨会

根据财务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

第8、10和11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立法

第27条明确规定,企业很难证明销售选择研讨会的成本与制造经营管理之间的必然关系,因此将该成本作为销售费用

企业节税的方法就是收税

税前额度扣除不愉快。

第二,奖励

1.每周政治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电视广告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核发批准文号,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集中代理机构共同指定的药学、医学专业知识报刊上介绍。禁止非毒品类电视广告涉及毒品的政治宣传。如果经理批准,只需在非联合指定的医学报刊上进行药物政治宣传,该电视广告的费用不应计入报酬。同时,这种政治宣传纯粹是执业医师,而不是企业药品的销售者,不符合与收入相关的必要费用的明确规定。所以这个费用属于非电视广告赞助费用,不应该

所得税

税前扣除。

2.礼品政治宣传。向香港市民而不是向购买企业产品的药事管理企业或医疗机构赠送礼品,不符合立法明确规定的与以节税方式取得的所得有关的必要费用,该费用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会议费和演讲费

1.会议费。企业组织医生会议进行药品政治宣传是很有必要的,医生根本就是医生,不是买药的客户。这种政治宣传与企业的产品没有必然联系,企业很难证明支出的合法性,不符合与收入相关的必要支出要求,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讲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第59条明确规定,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中间商,以及使用其药品的诊疗主管、医生、药品采购人员等相关人员以任何名义进行政商勾结。企业讲座费用的支出违反明确规定,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四,推广费

1.影音推广。从表面上看,推广费用是为了推广产品而产生的,对产品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医药企业是不可能知道如何推广公司的视听推广,如何推广视觉效果的。医药企业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推广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母公司晋升。企业按照母公司出具的需求汇票支付费用,费用的合法性无法核实,不符合对取得收入所必需的费用的明确规定。同时,中国国家立法明确规定,关联公司应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支付费用。母公司收取推广费的方式是将全部经营风险转移给企业,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不符合独立交易标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合理。这个推广费的收取方式本质上是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收取的租金,在一定程度上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个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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