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合理避税」问:如何审核房地产企业合同
2021-04-16 16:30:42
在税务审计中,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汇票存在。一般来说,一个小的成本或费用项目支出,都要签订月度合同。除了由于项目预算的价值而略有不同的一些相当大的项目合同之外,合同金额应与最终付款金额(发票金额)完全相同。
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一般涉及以下合同。住宅买卖合同或预购合同,买卖双方持有的文件应分别加盖印花;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两国持有的文件应加盖印花税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不在税收规定的应税票据范围内,无需加盖税票;勘察设计合同,两国同印花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加盖两国税票;讨论合同,不贴税票;贷款合同和两国持有的文件应分别加盖印花;各种不同的交付协议;其他类型的合同。
一般来说,不需要了解合同的全部细节,只需要关注涉税条款即可。
1.合同的第三方金额
从财务审计的角度来看,合同中第三方的金额应为未来应计入收入或成本的金额。因此,这一数额对于财务审计和涉税事项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应是税务审计中应注意的首要环境因素。也就是说,合同中第三方的金额应该与最终收取或支付的金额完全相同。但是,由于在合同执行步骤中出现了各种类似企业的合理避税,一般会出现更为合适的利益。因此,最终确定的金额应以具体支出金额(中小企业开具和收到的发票金额)为基础。以一个造价工程项目为例,应该有四种稳定状态:一是有合同和发票,费用要确认;第二,如果有合同没有发票,可以继续确认费用,但最终费用要由具体支付金额确定;第三,没有合同和发票,一般只有如何合理避税才能确认到成本;第四,没有合同,没有发票,费用无法确认。从这四种稳定状态可以看出,一个造价工程项目的支出,在没有合同金额的情况下,基本上失去了确认的可能性。
2.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
从法律角度来说,支付方式可以确认收入和成本的周数。国家研究所
《关于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中小企业收入的确认基本按照两国支付方式明确规定。在金融机构的支付、现金、抵押等支付方式的重复使用下,中小企业确认收入的周数差异较大,体现了法律法规对合同的认可和认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合同也是法律确认收入的适当依据。
3.相关商定事项
合同中的一些约定事项可以验证成本和支出是否合适。比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方式,一般可以划定计入成本的工程范围。一般来说,在包工包料的总承包方式下,建筑安装成本中包含的支出项目应该是“成本”,而不是其他项目。在具体审核步骤中,仍有大量“材料成本”计入总承包方式下成本的中小企业。此时材料费虽已取得相应发票,但与合同规定明显不符,不能计入总成本。另外,一些中小企业只有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相关条款的情况下,才能为施工现场项目支付较大的用电量,可视为与中小企业无关的支出,不能计入总成本。处理标准如下:如果合同明确规定项目建设用电由公司承担,则相当于主合同标的的金额包括这部分支出,具体支出用电可计入成本;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施工用电的,或者合同响应中没有约定条款的,视为由建设单位承担,公司不承担用电。总之,该标准应适用于所有与施工相关但由公司单独支付的成本费用项目。
4.签约周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签订周可能会直接影响税收的计算,这主要涉及到一些减免税政策的执行和截止周。比如农田
有“1994年1月1日,已签订或已由国家发改委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合同,资金已按时投入开发。1994年1月1日以后5月份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农用地
”(此政策的最后一个折扣周已延长至2000年初)。这时,合同签订的那一周就成了关键的环境因素。房地产开发合同签订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土地出让合同可以决定他们是否可以享受这项政策。在享受外资的必要性下,住宅销售合同的签署周将成为决定是否可能减税或免税的实质性边界。理论上,2000年12月31日结束后签订的合同收入在支付问题上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前者是免税的,而后者应该计入总收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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