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理避税方法」国税总局规范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口径
2021-04-16 16:3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村民企业调查报告境外融资和收入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融资相关公司合理避税办法及村民企业调查报告收入信息的新闻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8号新闻稿,以下简称“新闻稿”)要求,提高信息审批整体质量,填写有效范围,提出管理要求。
新闻稿实施前,企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交易调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的明确规定填写内部融资信息,信息未发生变化,但新闻稿实施后仍可重复提交。
企业根据新闻稿第二条第(二)项应提交的年度独立资产负债表,明确包括根据我国明确的会计法规需要编制和报告的主表和相关图纸,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附加信息、审计署附加信息。
关于《受控外国企业信息调查报告表》第六项受控外国企业利润分配填制中央电视台表格的说明:可分配利润总额一栏按受控外国企业当年独立列示
填写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与前夜具体分配金额之和;往年认定分配额一栏按照往年认定分配额的具体分配额扣除的金额填列。如果计算结果为正,则填写零;年度分配额超过上年认定分配额的金额栏,按照年度分配额与上年认定分配额的差额列报。如果计算结果为正,则填写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个人所得税公司合理避税办法税收抵免的通知》(国税发〔2009〕12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对外税收抵免一栏按后栏对应的利润额填列。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一带一路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的通知》(国税发〔2015〕60号)的要求,做好信息提供和咨询工作,为企业合规提供便利。同时,结合
在今年的最终结算中,注意将企业调查报告的境外融资和收入信息与本年度企业个人所得税审批信息进行衔接和核对,督促纳税第一时间准确履行审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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