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理避税」财政部对驻天津等中央单位票据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2021-04-16 16:31:23
为了进一步完善个人合理避税的法律法规和加强金融
在使用管理方面,司法部于月底下发了《关于青岛等六省(市)部分中央单位金融工具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中个人合理避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青岛、天津、广西、湖南、成都、甘肃等部分中央单位金融工具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验单已于2014年12月31日使用
分类账单、资金结算账单、捐赠账单和其他财务收入账单。
通知指出,此次专项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非税收入项目和国际标准的执行情况、财政票据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采用中央单位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下一阶段自查: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驻上述六省(市)的中央单位对本单位出具的未按本通知要求核销的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并按要求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清单》、《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核对清单》和《中央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核对清单》。各中心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原始账单清单中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金融账单号码、手机、每部手机的总金额等数据。其中少票、丢票的情况要有说明材料。
下一阶段重点检查: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司法部将组成检查组前往上述六省(市)的中央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具体周将另行通知中央单位。
通知要求中央单位各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将此通知转发给被检查的中央单位。要大力支持财政票据重点检查和管理,扎实做好自查自纠管理,大力配合司法部检查组做好重点检查和管理,提供原始、现实的材料,确保财政票据重点检查和管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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