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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税系统」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企业亏损弥补问题探讨

2021-04-16 16:31:28

深圳专员办在开展税收执法质量检查时发现,企业弥补往年亏损不够具体,地方税务机关处理此类问题的方式不一致,相关政策有待完善。

根据

根据《没收必备(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纳税申报制度,无论税务机关是否按照其应纳税所得额和成本核定了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是否需要核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都不会为正。即使企业在批准的收款月内遭受了特定的损失,也不存在本年度以净利润弥补损失的风险。

但是,对于核定征收月份和核定征收后产生的利润能否用于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存在不同意见。根据《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必要性(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不得依照立法和行政事务法规的规定设立

的;依照立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不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册或拒绝提供支付信息;虽然设置了账本,但是账本的信息和收益还是很恐慌生产成本。

费用清单不完整,无法审核;缴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和纳税申报单,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审批,文件仍不批准的;审批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没有强制执行等。,这是应该批准和征收的。可以看出,被批准征收的企业一般都是不建帐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审计的企业。

根据《税收征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按照正确有效的票据核算进行审计。因此,税务机关不应确认以前年度单独审计的损失金额。

鉴于上述因素,部分周边地区有必要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往年发生的亏损无法弥补;周边一些地区规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月内弥补,而税务备案系统在“核定审核”后取得的利润,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当年内弥补核定征收前的亏损。在允许补偿的周边地区,部分规定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评估认定,并按认定金额进行补偿;损失金额如何确定,至今没有统一的程序和必要性,地方税务机关要单独掌握;在一些周边地区,允许企业在征收前弥补亏损,但不要求亏损金额由税务机关确定。

由于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对这类问题没有规定,而且各地区核定征收企业的补亏政策不同,各地税率也不完全一致,造成税收管理恐慌,给纳税带来诸多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整合税收征管实施的有效范围,在公平、公正的税收自然环境中取长补短,建议相关机构尽快出台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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