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避税」问:房价连上涨契税原地踏步 小房无奈多交税
2021-04-16 16:31:33
根据国家相关明确规定,普通住房契税为房价的1.5%,非普通住房契税为房价的3%。然而,在昨天的一次访问中,记者发现,由于房地产价格的快速上涨,普通住房的国际标准没有在第一时间改变,导致60-70平方米的住房不被视为普通住房。这使得小型卖家也需要承担双倍的契税。
为了避税,许多购房者和中介伙伴签订“阴阳合同”,并在合同文件中压低房价避税。<金融避税/p >奇怪:
按原房产价格,上海一套60平米的房子不能算“一般金融避税房”
今年8月,上海的任女士在西四环和丝带之间的一个住宅区买了她的第一套房子。据任女士介绍,这套91平米的房子总价213万,在今天这片土地上是买不到的。任女士很讽刺,觉得自己很幸运。
但几天后,任女士在房产证纳税这一步,感到有些委屈。原来按照海淀区目前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国际划分标准,该客房因总价超过165万元人民币而被认定为非普通住房。这也意味着他要交3%的契税,也就是63900元。这对任女士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根据国家明确规定,购买或转售普通住房契税为房价的1.5%,非普通住房契税为房价的3%;普通住房所得税按总价的1%征收,非普通住房按2%征收。
据报道,普通住房需要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住宅楼违法建筑1.0以上,单套占地面积不到120平方米,具体成交价格比同档次农用地房屋平均存量价格低1.2倍。由于前两个前提相当相同,第三条成为确定“普通住房”最重要的参考环境因素。
2008年,海淀区量化补充了界定普通住房的第三个前提,将普通住房存量价格改为二环路内每套215万元,二环路与二环路之间每套175万元,二环路与带状带之间每套165万元,带状带外每套100万元。
“165人不是普通的房子,但是今年这里的房价是两万多元。随意买个六七十平米就超标了,但是这个小区60平米以下的房子很少。”
为了证实这一说法,在上海某网站上的远洋沁水小区发现了126套房屋,其中目前只有6套符合国际普通住房标准,总面积约60平方米。
房价频频上涨,国际标准停滞不前,普通住房难找。这种情况在天津、汉口等大中城市早已存在。
针对这种情况,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与房产税问题有关,需要听取税务机关不成功的意见。截至发稿时,海淀区相关机构尚未对此问题做出回应。
奇怪的图像2:
买家和中介“合作伙伴”用“阴阳合同”避税租房
另一个奇怪的现象是:虽然很多城市从消费市场价格来看都是普通住房紧缺,但实际上很多购房者还是按照普通住房缴纳契税。记者了解到,这主要是因为一些地区的买卖指导价未能立即修订,许多买家和中介机构形成了合作伙伴,并通过签署“阴阳合同”,在合同文件中制定了低房价以避税。
记者在海淀区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六派出所二楼看到,海淀区周边各地区二手房产品销售低于计税价格。低于税的区域价格仅为市场上开发商实际价格的1/4。比如任女士所在的小区,为财务避税,附近的含税价格仅为5203元/m2,而购买时的价格为23000元/m2。
随后,有记者找到中介,询问如何让自己的房子按照普通住房纳税。中介肯定的回答:“你让我们做,保证只交1%。”有记者问中介如何避税,是否有权利。中介回答:“我们都是按照长期程序来的,签订金融避税合同。你不用担心。”
通过中介介绍,记者了解到,企业阻挠的是“阴阳合同”,一个是两国之间的销售合同,一个是可以帮助买家避税的一人交易合同。“在一个人的合同中,我们签订的价格低于当地税务局规定地区的计税价格,以后会发到网上签约。通过后,你的房子总价会低到低于计税价格,可以认为是普通住房。”
有记者在纳税二楼看到,在等待的纳税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有中介陪同,有的干脆拿了相关材料,对购房者全权负责。“今天,每一个中介都提供这种服务”,正如中介所说。
离婚夫妇的房产“退市”不征收契税
< 财务避税p>据人民日报报道,昨天,司法部和国家研究院具体来说,在婚姻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原本属于夫妻一方,但改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本政策自2011年8月31日起实施。那么,如果已经收了,是退税吗?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变更有契税吗?针对这些与“房产证加名税”相关的具体问题,记者2日接受采访。
免税前征收的不可退还的税款
据司法部和国家研究所称
局下放通知,免征契税的政策从8月31日起执行。那么,在此之前已经征收的契税可以退还吗?
根据中华民族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在税款汇算清缴当月内三年内发现的,可以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金融机构历年利息贷款,税务机关在第一次核实后立即予以退还。
北京大学金融
该院讲师安提夫指出,从严格的法律法规来看,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规定,金融避税的起始年度为8月31日,所以开始免税的那一周是8月31日,所以没有退税。
离婚和分割所有权不征税
司法部和商务部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原属于夫妻一方,现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并免除
。那么离婚后,由于夫妻个人财产分割,原共有房屋的产权归一方,是征收吗
?
经查阅相关明确规定,记者发现,1999年《商务部关于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变更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根据中国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属于共同共有的个人财产。因夫妻个人财产分割导致原共有房屋产权归一方的,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明确规定的房屋产权转移。所以离婚后对原共有房产产权的所有人不征收契税。
司法部财政司司长白敬明表示,婚姻期间和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契税政策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应该具体化,这也说明中华民族的税制大大简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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